第二章 股票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产生于欧洲,德国称为 Aktienge-sellshaft;法国称为 Société Anonyme;英国称为 Company Limitedby Shares;美国称为 Stock Corporation;日本叫作株式会社。其通常涵义是指由法律规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全部资本划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仅就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债务负清偿责任的公司形式。我国《公司法》第 3 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由此可见, 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