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可转换债券实践的思考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市场体系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育与完善,而证券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又有赖于证券品种的丰富和证券交易的繁荣。对于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转换债券无疑是一个极具发展潜力的新的金融工具,这是由其特有的功能所决定的。此外,可转换债券也是国际资本市场上比较成熟的金融工具,这为我国开发和利用这一工具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90 年代初,在我国建国后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后不久,即出现了可转换公司债券。尽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者数量不多,发行规模不大,运作行为也不尽规范,其中即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但毕竟开始了可贵的探索。这些探索对于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最终使之走向成熟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对可转换债券的探索还要扎实、稳妥地进行下去。

我国《公司法》第 172 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1996 年国务院证券委第六次会议提出,要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先试点、后铺开,这既是我国进行一系改革的惯常做法,是对我国改革事业的经验总结,也是改革事业循序渐进的客观需要。我国在证券、期货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都曾吃过“先发展,后规范”的亏。可转换债券看起来简单,其实际运作却十分复杂。对于这样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应该在起步之时就让它走上规范化的道路。及时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可转换债券规范发展的保证。1997 年 3 月 25 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对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规模、申报格式、审批渠道等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这使得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运作与管理都能有法可依。

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能够保证可转换债券的规范发展,却不能消除市场

风险。对此,发行者和投资者都应有明确的认识和充分的心理准备。从理论上讲,可转换债券对发行者来说非常有利,不管能否转换成功,对发行公司都有益处,因而发行公司对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强大的利益驱动,只要有发行机会,它们就要利用并用足。而实践证明,发行时机的选择对公司却非常重要。如在股市熊市时发行可转换债券就非常不利,不仅转换价格高不上去, 债券利率还不能低,尽管如此,也不能保证投资者有兴趣购买;而在牛市尤其是牛市顶峰时发行,则又会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此外,利用可转换债券这种低成本的融资途径,发行公司有可能大上项目、大铺摊子,资金的利用效率和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就难免下降。对投资者来说,可转换债券的债权性和股权性的双重特性可能使其以为持有这种债券犹如上了双保险,进可攻退可守,却没有意识到由于转换价格过高或转换不成功后遭受到的低利息收入的损失,尤其是由于股价波动而调整转换价格所带来的风险。

由此可见,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与交易,已经不仅仅是发行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筹资与投资的关系,而是关系到企业与投资者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保护、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资本资源能否得到合理配置的问题。这就需要有关各方的协调与配合。首先应当让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投资规模大、项目周期长、潜在收益高的基础性产业充分利用这一筹资工具的优势,这一点已在国务院证券委的办法中有了明确的体现,其次要对发行公司和投资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让企业不仅从技术处理上用好这一工具,使企业行为与证券市场及企业长远发展相一致;而且要让投资者培养起风险意识,并采取措施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