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

世界各国对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设置各不相同,大体有独立机构管理和兼管机构管理两种情况。

  1. 独立机构管理。它是指以中央一级的独立机构对证券业进行的管理。主要有以下三类:
  1. 以美国联邦证券管理委员会为代表,它执行、监督国会的立法,独立于立法、司法和行政三权之外。美国政府证券管理实行双轨管理制度,即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管理。其中,各州政府管理先于联邦政府管理。在联邦政府机构成立以前,各州依据各州的公司法和证券立法管理州内的证券市场。联邦政府管理机构成立后,各州的证券管理作用降低,主要负责州内的一部分证券市场管理活动。联邦政府为了管理证券市场,成立了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它是唯一的法定机构,负责监管美国证券市场以及管理资料披露系统。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 1934 年 7 月在华盛顿成立。它是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要求和授权建立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执行美国有关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维持一个公平而有秩序的证券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其他美国政府机构不同,它是一个独立机构。它的费用直接由美国国会调拨。证券交易委员会不受美国总统或美国国会的管辖。但证券交易委员会每年要向国会就其年度工作进行汇报,该报告应总结一年来的工作,并提出明年的工作计划。

  1. 以法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为代表,它隶属于行政内阁,成为相对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

  2. 以意大利全国公司与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为代表,它是与证券业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组成的协调机构(挂靠财政部),由于各部门利益不一致,协调力弱,自律机构是证券业的主要监管机构。

  1. 政府机构兼管。政府机构兼管主要有:财政部兼管、中央银行兼管、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管等多种情况。其中实行中央银行兼管、财政部和中央银行共管的国家较少。一般由财政部兼管证券业的情况分为两种类型。 1)以日本大藏省证券局为代表的行政技术管理型。该部门被赋予相当

大的权威,以指导和监督证券业的运行。 2)以荷兰财政部证券司监管下的证券交易所自律机构为代表的自律指

导监管型。财政部只对证券业自律机构作一般性监管,不作实质性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