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性行为

禁止性行为,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禁止性行为是经过多年的司法实践,被公认对证券市场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如果从事了这些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

概括地说,禁止性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的买卖活动;(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约定;(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7)不得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者目的, 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性行为又可以分为五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