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责任

  1. 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款项或其他非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2. 操纵市场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没收其非法获取的款项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3. 欺诈客户行为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1. 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

  2. 其他禁止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有上述其他禁止行为的,依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或撤销其从业资格等。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持有或买卖股票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关于市场禁入制度。1997 年 3 月 3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引入了市场禁入制度。证券经营机构(包括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证券登记、托管、清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将视其情节,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 除其所在机构应予以解职外,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 3 年~10 年内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和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节特别严重者,永久性不得从事任何证券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