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由不同的所有者投入,发起人不得少于法定 最低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广泛筹集资金,如果股东人数过少,显然达不到这一目的;同时,由于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时即已涉及到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资金安全,如果发起人数过少,一旦某一发起人发生信用危机,则可能殃及广大股东的利益,故《公司法》对发起人的数目也进行了规定。《公司法》第 73 条要求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符合法定人

数”;第 75 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5 人以上为发起人,其中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 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我国《公司法》未对股

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最低人数做出规定,从国外的情况看,法国规定为 7 人;

德国为 5 人;意大利和奥地利为 2 人。理解上应将发起人的最低人数限制也

视为公司股东人数的最低限制,如果在公司存续过程中,股东人数少于 5 人, 则应作公司形式的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