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的监管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内情者交易,指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职员或主要股东、证券市场内部人员及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职务等便利, 获取发行人尚未公开的、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信息,进行有价证券交易,或者泄露信息,以获取利益或减少经济损失的行为。按照英国 1948 年

《公司法》的规定,内幕人士是指与公司有联系或由于从事该公司证券的交易而拥有内幕信息的个人。在美国,凡公司的董事、行政负责人及其能得到其雇佣公司内幕消息的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都是内幕人士。

证券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了防止内幕交易,各国证券法均规定了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如 1978 年原联邦德国

《关于不正当证券交易条例》规定,从事内部交易的人和组织,应当受到罚款,承担民事责任,或撤销任职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内幕交易立法最完善的是英国。美国在 1934 年《证券交易法》和《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中就有了反内幕交易条款。1984 年和 1988 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内部交易制裁法》和《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前法规定,一旦某人利用非公开的内部消息买卖证券,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对他或帮助、教唆他违法的人追究民事责任;地方法院可以对他们处以罚款,但罚款金额不得超过非法交易所得数额或避免损失的 3 倍。对从事非法交易的自营商,证券交易委员会

有权限制其活动,暂停其营业一年甚至取消注册登记。美国《内部交易和证券欺诈执行法》还规定了管理者的民事责任。该法规定透露信息者和非法接受信息者对非法交易负连带责任。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追索二者共同支付民事罚款。如果接受信息者又非法透露信息给第三人,法院可视第三人的非法所得数额追加第一个透露人的罚款额。同时,对管理者未能发现和阻止内幕交易也进行处罚,但管理者只对直接接受信息的人负连带责任。

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其范围有日益扩大的趋势。主要包括公司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第一手直接获取信息者及公务人员。公司内部人员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人员、从业人员、代理人以及具有控制关系的股东。准内部人员指依据公司业务或契约关系,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会计师、律师、公司顾问、评估公司职员、证券承销商等。第一手直接获取公司信息的人员指从上述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处直接获取公司信息的人员,包括内部人员、准内部人员的家属、朋友、亲戚、新闻记者、证券分析家等。但是,上述人员须认识到自己从内部人员或准内部人员处接受信息, 且此信息为法律所规定的重要事实并尚未公开。上述人员从知悉信息开始, 即成为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公务人员指依法对公司行使职权的人员,如行使搜查权的警方人员和检察官、行使审判权的法官、行使仲裁权的仲裁员、国家税务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与发行人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等。

  2. 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和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

  3. 内幕交易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主体知悉公司内幕信息, 且从事有价证券交易或其他有偿转让行为,以及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至于知内情者的获利目的与动机,以及行为人是否利用内幕信息从事交易,不为所问。既不要求内幕信息与交易行为之间有内在关联性及因果关系,也无需证明交易者从事交易的主观心理及交易行为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