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业务

  1. 开户。是指登记机构为了便于准确记载、清算、交割有关货币或有价证券的投资行为而给投资者设立的账面户头,亦称账户。投资者欲进入证券市场,必须将其基本资料提交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建立证券账户。可以说,证券账户卡是通向股市的必经之路。

开户分为自然人开户和法人开户。 1)自然人开户,须按要求填写证券账户登记卡,内容包括: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及电话等,登记员将有关资料录入电脑后,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发给投资者。

2)法人开户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登记员将登记的资料录入电脑后,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发给投资者。

  1. 托管登记。是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有价证券经过办理一定的确认手续后委托给证券托管机构进行保管,包括实物股票托管、股权托管、证券转托管。
  1. 实物股票托管。指证券托管机构根据证券市场“无纸化”要求,将已上市和准备上市的以实物为表现形态的股票实行收回存管,在实物股票托管之前,投资者首先必须开设证券账户卡,然后凭证券账户卡、身份证、实物股票办理托管手续,证券登记机构收回股票即在电脑中进行股权登记,同时为投资者打印股票托管确认书。

  2. 股权托管。指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根据证券市场电子化运作要求,将投资者拥有的股权用电脑账的形式进行登录。已经发行了实物股票的股权托管,投资者必须交出实物股票,获得股权证持有卡。新发行股票的股权托管, 在发行时就已实行“无券发行”,毋需再实物托管。

  3. 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将其拥有的股份从一个会员证券商账户转移到另一个会员证券商账户,投资者在转出证券商处填写转托管申请书,在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手续,由证券登记机构每周四上午将转托管净值表通过传真卡(MODEM)传给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深圳登记公司根据转托管净值表,核加及核减各证券商清算账户。投资者则可于次周一到转入证券商处委托交易,投资者在转托管手续办理期间,其股份由转出证券商冻结,不能参加交易。

  1. 非交易过户。指没有通过场内或场外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过户,包括赠与、继承、协助执行司法判决。 1)赠与。有些证券持有人愿将其持有的证券全部或部分赠与他人,办

理此类业务时,须受赠双方携带身份证证件及经出证机关出证的赠与协议。 2)继承。证券持有人死亡后,其财产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证券,

办理此类业务时,须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出证机关出具的遗产处理证明书。

3)协助执行司法判决。证券持有人对证券的所有权有时被司法机关强行判给他人,而接受方又不可能通过交易过户程序得到其应收的证券,办理此项业务时,须持接收方身份证、司法机关出具的判决协助执行书、接收方证券账户卡。

  1. 挂失。包括证券账户卡挂失、股权证持有卡挂失。

    1)证券账户卡挂失时,须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填写挂失申请书,登记

机构确认无误后,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为投资者作更号处理,并同时通知证券商。若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同时丢失,投资者须先到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挂失,凭公安机关出具的遗失证明到登记机构办理证券账户卡挂失;

2)股权证持有卡挂失时,须投资者本人持身份证填写挂失申请书。经确认无误后,由登记机构对该投资者的股份予以冻结,同时要求投资者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如一个月后无人提出异议,可为投资者补发股权证持有卡。

  1. 债券实物代保管。指在交易所上市的实物债券的存管、提取与兑付,投资者将持有的实物债券交证券商办理托管手续,证券商定期将实物债券交登记机构集中保管,证券商在办理存券手续时,须填写存券单,由登记机构将存券情况通知交易地登记机构或交易所记账,使其据此记加券商债券一级账户,券商收到债券记账通知书后,可接受投资者的卖出委托,提券与存券操作过程相类似。

  2. 清算。指在交收前决定一项买卖的双方在证券和资金两方面应收应付数量的一种计算核定的过程。目前我国有两个全国性的证券清算系统: 上海证券清算系统和深圳证券清算系统。

  1. 上海证券清算系统。其股份清算在各投资人、证券商、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直接进行,不涉及证券登记机构,其资金清算程序是由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又称结算会员)同上海中央结算公司进行地区净额

清算(一级清算);由证券商同异地结算会员在当地进行净额清算(二级清算);由投资者同证券商进行资金清算(三级清算)。

  1. 深圳证券清算系统。其股份清算实行净额交收制度,登记公司将每天股份应收取证券商的股份数目与应付予证券商的股份数目相抵后的净额,通过电脑账面的股份清算账户以增减该证券商清算账户余额的方式完成证券的一级清算。证券的二级清算与交易过户由各证券商所在地的证券登记机构完成,其资金清算在深交所和各会员证券商之间进行,现暂不涉及证券登记机构。随着深圳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的设立,深圳证券市场的资金清算也将过渡到三级清算的模式。
  1. 分红派息。分红是指股份公司将红利分配给除权登记日前登记在册的股东,是股份公司股东应享受的一种权利。
  1. 当上市公司的股权登记日已确定时,该日买进股份者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而卖出股份者则失去分红派息权利。目前,由于深圳和上海模式不同,分红派息的方法也存在着差异。深圳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派发给证券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派发给证券商;证券商再派发给股东的形式而完成分红派息业务的。上海则只直接将红股记入股东账户,而现金派发则是股东通过交易系统卖出现金红利权而完成的。对于过期未卖出现金红利权的股东, 由证券登记机构负责汇总并补发红利。

  2. 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分红派息的做法并不统一,具体按照登记机构与股份公司签订的协议执行。

  1. 股东资料查询业务。是证券登记机构为方便投资者而设立的一项业务,投资者如果是入深圳股市,则同投资人填写查询申请书,登记机构可直接通过电脑对投资人的证券账卡、股东账户等进行查询。投资人若是入市上海股市,可通过各地证券登记机构进行上海股东账户查询,由各证券登记机构将投资者的姓名、账号等传真至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代办处,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将有关查询资料反馈给各证券登记机构。再由证券登记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

  2. 股份管理。此业务的设置,主要是对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股份账目,以及已托管登记的定向募集股份公司的股份进行管理,同时按股份公司要求提供有关服务。主要有:

  1. 就上市公司的除权登记日的确定与上市公司及深圳登记公司联系。

  2. 除权登记日确定之前,由中央登记公司、上市公司、证券登记机构三方对账,保持三方股本结构一致。

  3. 上市公司在分布中期报告之前,为上市公司提供前十大股东名册及高层管理人员持股名册。

  4. 其他股份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

综上所述,登记机构的业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上几点。当前,各登记机构的业务不完全相同,证券登记机构也可根据证券市场的需要,扩大或调整业

务面,开拓出新的路子使证券登记机构在促进我国股份制稳健发展中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