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证券业从业人员的监管1.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分类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1995 年 4 月 18 日发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我国证券业从业人员主要分为以下几大类:

  1. 证券专营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证券兼营机构或与证券有相关业务的机构中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

  2. 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3. 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

  4. 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6. 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从业人员。

  7. 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 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9.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

  10. 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 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从国际经验看,对证券业从业人员实行注册认证制度的重要条件,就是对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