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

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发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我国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和重点国有企业。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最近 3 年连续盈利,且最近 3 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 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 7%;

  2.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 70%;

  3.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

  4.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1 亿元;

  7.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1.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第(3)(4)(5)(6)(7)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最近 3 年连续盈利,且最近 3 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 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3. 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4. 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