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公司业务活动的机构。监事会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1.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设机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这与国外有的国家的《公司法》不强制性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是不同的。

  2.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责是对董事会及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从内容看,这种监督既包括一般业务上的监督, 同时还包括会计事务上的监督。一般说来,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与管理,对外一般也无权代表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职工聘任。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公司董事会选举和聘任。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董事资格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监事的资格限制。

监事的每届任期 3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一般不直接参与公司具体业务活动,也不干预董事会正常行使职权。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对公司的管理实行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1. 检查公司的财务;

  2. 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 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5.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也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一般以开会决议的方式进行。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为行使职权,必要时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其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成员的责任与董事会成员责任基本相同。监事会成员如果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或者超越职权范围的,必须对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承担责任。如果未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如果给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和少数股东均可对监事会成员起诉。

此外,虽然监事会一般不对外代表公司,但当公司董事会成员或全体, 或者经理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时,或者侵犯了股东利益时,监事会有权以自己的身份独立地提起对公司或对公司董事会及经理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