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欺诈客户的监管

  1.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股票交易活动中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行为是指:
  1. 证券经营机构将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混合操作;

  2. 证券经营机构违背委托人的指令为其买卖股票;

  3. 证券经营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股票买卖委托;

  4. 证券经营机构不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代理人提供股票买卖书面确认文件;

  5. 证券经营机构以多获取佣金为目的,诱导顾客进行不必要的股票交易;

  6. 证券经营机构在客户的账户上翻炒股票;

  7. 证券经营机构保护客户的交易收益或者允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8. 证券登记、清算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机构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清算、交割、过户及登记手续;

  9. 证券登记、清算机构擅自将顾客委托保管的股票作抵押或借与他人;

  10. 证券经营机构挪用客户保证金;

  11. 证券经营机构在代理客户买卖股票活动中,与客户分享股票交易的利润或者分担损失;

  12. 股票发行公司或者发行代理人将股票出售给投资者时未向其提供招股说明书;

  13. 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1. 对欺诈客户行为的处罚。

    1)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或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的机

构有欺诈客户行为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或者暂停其经营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1. 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或者清算机构,以及其他各类从事证券业机构中有欺诈客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机构主管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并处警告、或 3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或撤销其证券经营业务许可。

  2. 实施欺诈客户行为的责任者,因其欺诈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