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一、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范

  1. 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职业道德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有着自身职业特点的道德活动现象、道德意识现象和道德规范现象。它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化。因此,任何职业道德,都有着体现一般性职业道德的共同特征的内容。具体地说,它包括如下四个方面:

  1. 在内容上,职业道德总是鲜明地表达着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同时,职业道德在一定的意义上总是一定的社会道德的反映,但它并不是一般性地反映着社会道德的要求,而是着重从职业本身的特殊利益要求,以及职业行为自身的特点来体现社会一般性道德的要求。职业道德是从特定的职业行为和行为传统以及行为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长期的某一职业的行为习惯,造成不同的行业人们的行为以及心理习惯和道德品性,往往有“隔行如隔山”之感。

  2. 在形式上,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总是从本职业的活动和交往的内容和方式出发,提出对本行业的从业人员的道德要求并适应于本行业的客观环境和具体条件。因而,它不仅是原则性的规定,而且比较具体,易于实行。如采取规章制度、条约守则以及条例等简明形式等。这样做比较容易为从业人员所接受,比较易于形成本行业的道德行为习惯。

  3. 在调节范围上,职业道德主要是为了约束本职业的从业人员的, 概括地说,职业道德既规范从行人员的职业行为,同时又调节两个方面的关系:一是从事同一职业的人的内部关系;二是从业人员与职业对象之间的关

系。现代科学技术的发达,使得各种职业活动都相应地要求精确化和技术化,而这种精确化和技术化本身就不仅仅是一种技术性要求,同时也是对于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要求。同时,各种行业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为了维护自己的职业信誉和职业尊严,不但要求从业人员内部要有良好的群体关系, 因而设法确立确定的道德规范,以调节自己内部人员的关系,同时注意满足社会各相关方面的要求,以相应的道德规范来调节或约束本行业的从业人员。从而调节本职业与社会各方面的关系。因而,职业道德规范往往有很强的针对性,而对职业之外的行为则起不到调节行为的作用。

  1. 在效果上,职业道德一方面使一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 另一方面,又使个人的道德品质“职业化”。这是因为,尽管职业道德是在特定的职业环境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但是,在任何社会,职业道德都不可能脱离一定的社会道德环境独立存在,或者说,不可能有独立于特定社会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既受到一定的社会道德总体上的或根本性的制约,因而职业道德总是一定社会道德的表现,同时又是与人们的职业活动密切相关, 从而使得人们的道德行为,又总是表现出职业性质的特点,在比较稳定的职业心理与职业习惯中,呈现出一种比较稳定的道德行为习惯。

职业道德的上述一般性的特征,决定了职业道德原则与一般性道德原则之间的关系。道德是在人类的社会经济生活和社会关系中发展起来的,用以调节人们在社会关系中发生的矛盾和冲突的一种特殊的道德现象。道德所直接调节的关系,就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集体以及集体之间的关系,而这些相互关系之所以要由道德来调节,是因为不论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还是个人与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基本的利益关系以及需要相应的原则来加以调节。道德主要是从利益关系上来进行调节。职业道德是一定社会道德的体现,或者说,它在总的精神上体现着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道德要求,因此,一定社会的道德决定了一定社会中的职业道德的根本原则,或者说,一定社会占主导地位的道德原则,也就是一定社会中的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道德原则又称为道德的基本原则或者根本原则。它是处理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关系的根本准则,是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众多规范和范畴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最重要的指导原则。在各种类型的道德规范系统中,道德原则总是居于首要地位,起着主导作用,成为贯穿于各种道德规范系统的总纲。或者说,各种道德规范和范畴,包括职业道德规范在内的道德要求,都是从道德原则派生出来的,或者说,都从根本精神上体现了道德原则。

就社会主义的道德体系而言,它所奉行的道德原则是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原则的集体主义,是广大社会成员在确立道德理想、选择道德行为、从事道德评价、进行道德教育和个人道德修养时应自觉遵循的道德原则。因此,从根本意义上看,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这个最一般的原则,也就是我们职业道德的基本道德原则。

作为职业道德原则的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总的目标就是要在社会主义社

会中,使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能够辩证地有机地统一起来。这种利益的统一,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道德原则所追求的目标,因而,也是它的核心内容。具体来说,它的主要内容表现为两个方面:

  1. 社会整体利益或国家利益高于职业团体利益,职业团体利益高于个人职业劳动者个人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职业团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从根本上是一致的,但也有各自相应的利益边界。一般而言,在现代社会,职业集团或者说企业与国家的利益关系,是由法规来确定的;而个人与职业集团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应有可操作性的规定来确定。然而,利益关系并不是这些规定可以概括得了的。个人对职业的尽责尽力,由此增进职业利益,就从职业活动本身体现了职工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企业自觉服从国家法规,从而增进国家利益;或是偷税漏税,由此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因此,集体主义原则所要求的,就是个人利益应当自觉服从职业团体利益,职业团体利益应当自觉服从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2. 在保障职业利益、特别是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职业团体要照顾和保障职业劳动者的个人正当利益。一方面,我们要看到,集体利益不等于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另一方面,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的载体,是个人利益的最集中、最直接的代表。也就是说,集体利益要成为真实的集体利益,就是个人利益的代表,并向个人利益负责。在一种集体中,如果个人利益得不到实现,集体不能保障个人的利益,那这种集体利益对于组成这个集体的个人而言,就是虚幻的、不真实的。而个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又必将影响个人的劳动积极性,从而最终影响集体利益的实现。因此,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存在着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