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1.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

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模式主要划分为三种。

  1. 结合型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既重视政府权力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也充分考虑证交所的自律管理。英国、日本、加拿大、韩国等国主要采取这种模式,其主要以美国为代表,故又称“美国体制”。美国在 1934 年以前,没有证券交易的统一管理机构,政府很少管制证券交易所,自我管理是其主要特点。但 1929 年的股市暴跌促使政府开始重视对证券业的国家控制。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纷纷颁布有关法律法规,以期实现证券交易所的稳定发展,如 1933 年《证券法》和 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等。根据 1934 年《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联邦政府成立了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最高管理机构——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下设联邦证券交易所,它作为一个半管理和半经营的机构,执行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的部分职能,主要管理全国的证券交易所。美国政府在加强国家对证券交易所行政监督管理的同时,也为各种自律性组织,如证券商同业公会等保留了相当大的自治权。

  2. 自律型管理模式。该种模式的证券交易所特别强调证券商和证券交易所的自我管制。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还有英联邦的一些国家。

英国早期的证券业自律型管理系统,是由“证券商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以及“证券业理事会”三个机构组成的。其中,证券协会是由证券交易所内的自营商和经纪商组成,主要管理伦敦和其他证券交易所内的业务。它所制定的《证券交易所管理条例和规则》是各种证券交易的主要依据。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由参加“伦敦工作小组”的 9 个专门协会发起组成。该专门小组是一个非立法机构,其制定的《伦敦市场收购与合并准则》也不是立法文件。但该专门小组所从事的有关公司、企业收购与合并问题的管理,对上市证券公司的股权收购行为十分重要,而且受到证券交易所、贸易部、英格兰银行以及专业机构的支持。证券业理事会是于 1978

年由英格兰银行提议成立的新自律组织,由 10 个以上专业协会的代表组成。它虽然是一种非官方组织,但却在修改及执行若干重要的证券交易规则中, 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英国的三个自律机构是与政府机构相互独立的,但在查处证券交易违法活动方面却与政府机构密切配合,形成了一种政府指导下的自律型管理模式。

  1. 行政型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强调政府权力对证券交易所的外部管理。目前,欧洲大陆多数国家采取这种管理模式,故也称为“欧

陆模式”。

法国是这种管理模式的重要代表者之一。在法国,政府管理证券交易所主要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管理委员会进行的。该管理委员会成立于 1967 年, 是法国政府的一个公共机构,接受财政部长的监督,并由其任命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但财政部长一般不干预管理委员会的业务决策。该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提出修改各种有关证券规章制度的议案;负责监督证券市场的营业活动;审查证券交易所的不公正行为;决定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决定报价的承认和撤销;核定佣金标准和比率;确保上市公司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