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证券市场参与者一、证券市场主体

  1. 证券发行人

证券市场上的发行人主要有四大类。 1)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

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即国债。地方政府为本地方公用事业的建设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在我国,地方政府目前还没有发行债券。

  1. 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可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金融债券,增加信贷资金来源。近年来,政策性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主要为重点建设项目和进出口政策性贷款筹集资金,如 1994 年我国开发银行向国家商业银行发行 650 亿元的金融债券。一般来说,金融债券是由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所筹集到的资金,全部用于特种贷款和政策性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2. 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它们可以通过证券市场发行公司债来筹集资金。1994 年 7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生效后,按《公司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发行公司债募集资金。发行资格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 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 40%;3)最近 3 年平

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 1 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满足上述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申请发行公司债。

  1.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所有者的资本集为一体,统一经营使用、自负盈亏、论股分利的企业组织制度。按照《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股票,股票可以流通, 股东所持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发行公司债筹集资金。可以看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新资本的渠道比较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