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以何种形式设立,对于发挥它的功能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从西方各国证券交易所创建以来的历史和演进过程观察,有两种基本组织形式:一是股份制公司交易所,就是按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式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二是会员制交易所,就是以会员协会组织形式成立的证券交易所。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的单一组织结构,少数国家和地区也允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会员制和公司制组织结构。公司制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各有利弊,现分别加以介绍。

  1.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商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交易场地、交易设备和服务人员,以便利证券商独立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交易所形式。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一般是按照《公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设立的,具有如下特点:1)证券交易所是独立的法律主体,虽然证券交易所可以由证券商投资兴办,但在法律上与证券商的地位相互独立。2)证券交易所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它只为证券商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提供所需的物质条件和服务,证券交易所的职员不参与具体的证券交易活动。3)证券交易所有权向证券发行公司索取证券上市费,并向证券商收取证券成交的其他费用, 具体收费比例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亦可以采取合同方式约定。

由于证券交易所是以向证券商提供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经济实体,故此组织结构与股份公司极其类似,通常都必须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等机构。同时,因为证券交易所的特殊业务要求,其机构设置也要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常设有业务部、财务部、仲裁部、研究部和文秘部,分别提供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各环节服务。其中股东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确定证券交易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决定董事会人选以及其他有关重大事宜。董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审定重要业务和财务方针,拟定预决算及盈余分派计划,核定证券商名单,核定收取费用的数额,核议证券交易人员的资格并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审定向股东大会提出的议案和各项报告,高级职员的选聘和解聘,以及决定其他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应予决定的事项。监事及其所组成的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

决议,具体包括审查年度决算报告,监督证券交易所业务,检查交易活动所涉及账目等。经理机构包括总经理,是由董事会聘请产生的、负责证券交易所日常业务活动的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如图 7-1 所示。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 图1

图 7-1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图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因其本身不直接参与证券买卖,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处于中立地位,故有助于保证交易的公平;同时,由于它的主要职责是提供证券交易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和服务,业务活动比较单纯,有利于向证券商提供尽可能完备的交易设施和服务。但是,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也具有某些缺点。由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收入主要来自于买卖双方的证券交易成交额, 证券交易额的多少与交易所利益直接相关,从而使证券交易所成为独立于证券买卖双方以外的第三人。证券交易所为了增加收入,可能会人为地推动某些证券交易活动,容易形成在证券交易所影响下的证券投机,进而影响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与此同时,有的证券交易参加者为了避开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昂贵上市费用和佣金,可能会将上市证券转入场外交易市场去交易。

  1.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指由若干证券商自愿组成的非营利证券交易所形式。目前,世界上许多著名的证券交易所都采取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形式。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不同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具有如下特点: 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非营利的事业法人。这种证券交易所虽然也起

到媒介证券交易的作用,但证券交易所不向证券交易各方收取相当于成交额一定比例的佣金。为了维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营业,证券交易所只向证券交易所会员收取会费。会费的数额和缴纳由证券交易所以章程形式确定。例如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就分为定额会费和浮动会费两种。

2)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证券商组成。证券商实际上就是各种依法成立的证券公司。如依照日本证券交易所立法,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是取得大藏大臣颁发的营业许可的证券公司。这样,证券公司既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也是媒介证券交易活动的证券商,同时具备两种身份。非证券公司既不能充

当证券商,也不能作为证券交易所的会员。 3)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强调自律性原则的管理方式。所谓“自律”是指

证券交易所通过自行确定规则的方式实现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立法机关和政府多不加干预。采取“自律自治”的管理方式曾经是英国证券交易所的重要特点。但在本世纪 30 年代初,由于发生多起证券交易丑闻以及单位信托的发展,以“自律自治”为主的传统封闭性管理体制逐渐变化,形成以自律自治和国家干预的双轨制管理体制。虽然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行政管理有所加强,但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相比较,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仍具有自律自治的特点。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因其在组织形式上不同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故在组织结构上也有别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由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的成员并非投资者或股东,其最高权力机关通常称为会员大会而非股东大会,证券交易所的执行机构则称为理事会而非董事会。除此之外,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组织结构基本相同,如图 7-2 所示。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 图2

图 7-2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组织结构图

由于会员制证券交易所采取会员自律自治制度而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证券交易佣金和证券上市费比较低,有利于扩大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规模和数量,防止上市证券流入场外市场进行交易。但由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同时也是证券商,是证券交易活动的直接参加者,证券商的营利性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过程中出现不公正现象。此外,由于参与证券交易活动的双方都只限于取得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商,非会员证券商若要进入某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必须首先获得原有会员的同意。这种状况是一种事实上的垄断,它不利于形成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会影响证券交易服务质量的提高。

毫无疑问,公司制和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各有利弊,接受任何形式的证券交易所也就意味着同时接受此种证券交易所优点和缺点。从世界范围来看, 早期成立的证券交易所大多数采取了公司制形式,而目前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逐渐采取了会员制形式,只有少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交易所立法允许采取公司制形式。我国现有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都是按照会员制事业法人的方式设立的。这种趋势是与各国经济生活的快速发展

和变化相适应的。经济生活的迅速变化在客观上要求加快证券交易的速度, 会员制形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凭借其独立地位而影响和阻断证券交易的弊端,从而减少了交易环节并降低了交易成本,实现了证券交易的高效率。同时,各国证券交易所立法还同时改革了会员制的某些传统特点,从而使会员制更具生命力。

  1. 证券上市制度

所谓证券上市,就是指证券交易所承认并接纳某种证券在交易所市场上挂牌交易。所谓证券上市制度,就是证券交易所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证券上市的一系列规则。它包括证券上市条件、证券上市申请程序、证券上市公告书、证券上市费用等的一系列规定,对于股票和债券都有各自明确的上市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