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证券经营机构的主要业务

  1. 承销

证券承销商是经营代理证券发行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初级市场上发行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媒介,其作用是受发行者的委托,寻找潜在的投资公众,并通过广泛的公关活动,将潜在的投资人引导成为真正的投资者,从而使发行者募集到所需要的资金。

(1)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的发行即证券由发行者向投资者手中转移的具体过程。不管是何种证券,发行人一般有以下两种选择。

  1. 直接发行。又称直接募集或自销发售,是由筹资者自己组织发行工作,必要的时候可以请发行中介机构进行协助。这种方式能使发行公司直接控制发行过程,实现发行意图,同时成本较低。但是,对绝大多数发行者来说,由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销售渠道,往往导致筹资时间过长,社会影响也较小。因此,通常只有那些信誉卓著并拥有专门人才和机构的大企业, 以及销售网点众多的金融机构才采用这种方式,而且仅限于一些建设债券、金融债券。

  2. 间接发行。又称间接募集或委托发行,是由筹资者委托市场上的中介机构——证券承销商担任发行工作,后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办理一切发行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得到相应的报酬。这种方式由于需要寻找适当的中介机构,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发行成本,但同时它又有直接发行所不具备的四个优点:发行不必耗费过多的人员、时间和精力; 可以通过承销商的宣传扩大企业的社会知名度;专门的证券承销机构网点广、经济信息灵、熟悉有关规定、专业人才多,经验丰富,可以促使发行成功;在以后的证券转让(股票上市)及其他相关事务中,该承销机构可以利用其专业优势为发行人继续出谋划策。因此,近年来间接发行倍受重视和欢迎,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