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企业债券

这是从 1987 年开始发行的。目的是为了弥补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资金

的不足。该年度重点企业债券共发行 45 亿元,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与部门所属企业,面向企业和事业单位发行。债券到期由筹资企业还本付息,债券期限为 3 年~10 年,年利率较低。大部分债券是以平价能源、原材料等来偿还本息。1988 年以后,重点企业债券改由各专业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各部门、地方政府及单位,按当年自筹资金的一定比例认购,并允许个人购买其中某些债券。1990 年以后, 我国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企业的资金基本上都采用地方企业债券的形式募集,重点企业债券的发行改为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于是,发行重点企业债券的数字开始统计入国家投资公司债券。1992 年起,它与基本建设债券分开,成为国家投资公司债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