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依照我国《公司法》第 74 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的方式。

  1. 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而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这是欧洲大陆国家及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广泛采用的做法。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在发起人范围内筹集股本金, 设立公司时的股东都是发起人,所以最初的董事、监事只能在发起人中选任。发起设立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人必须是发起人,社会公众不参加到股份认购之中。由于股份的认购人即是发起人,所以发起设立又称为“单纯设立”。 2)发行人必须认足首期发行的全部股份,不能只认购首期发行股份的

一部分。

3)它是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完成前进行股份认购,属于“创设前认购”,与公司成立后增资认购不同。

  1. 募集设立方式。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的部分股份,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募集而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与发起设立相比,募集设立有三个特点:1)募集设立是通过社会募集部分股份而进行的设立, 也称募股设立,而发起设立完全由发起人认购股份。2)募集设立时,首先由发起人认购股份,余者向社会募集,发起人认购与社会公众认购有时间前后的顺序,又称渐次设立。3)募集设立的程序比较复杂,具体步骤不限于认足股份、缴纳股款和选任公司机构,故称复杂设立。很难评判两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应该说各有所长,特别对于设立规模较大的公司来说,募集设立有重大意义。

我国公司法对募集设立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规定,但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募集设立可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种形式。

  1. 定向募集。所谓走向募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除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其他法人发行,经过批准,也可以向公司内部职工发行部分股份。具体而言,以下三种方式均属于定向募集方式:一是只向法人定向募集股份;二是只向内部职工定向募集股份;三是既向法人也向内部职工募集股份。

  2. 社会募集。所谓社会募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认购外,其余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本公司内部职工也可以公开认购一定比例的股份。

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份除了由发起人认购外, 其他法人直至社会公众都可以参股,其股东人数比发起设立要多得多,发起人承担的风险也相对分散。

采用发起方式设立和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定向募集公司,又称内部公司;采取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社会募集公司,也称公众公司。定向募集公司在公司成立一年以后增资扩股时,经批准可转为社会募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