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禁止行为

  1. 与客户委托有关的禁止行为包括:1)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2) 接受客户的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卖出的全权委托。

世界各国对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可以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规定并不一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客户在下达指令时,应当明确所买卖的证券种类、数量、价格及买卖方向,委托不完全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接受。

  1. 为了达到排除竞争者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其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些客户的业务活动。

  2. 抗拒、阻挠或者严重干扰证券监督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

  3. 违反国家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票、买卖股票的行为。

  4. 其他类型的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