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入关初满族的生产关系
随着满族一跃成为全国的统治民族,满族统治者的剥削对象由以往的旗下奴仆扩大到全国人民,剥削对象的扩大为他们提供了新的剥削收入,进而引起满族内部阶级关系的变化。
(一)旗地形态
1644 年(顺治元年),清朝下令清查近京各州县“无主荒田”,分给迁
来的王公勋臣和八旗官兵。后又下令,不论有主无主土地,悉行圈占。到 1669
年(康熙八年)清朝在近京 250 公里内,东起山海关,西达太行山,南至河
间,北抵长城的广大地区,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圈地,共圈占旗地 166838 顷之多。①这些旗地,一部分由皇帝和王公贵族、官僚占有,建立奴隶制或农奴制庄园,另一部分仍按“计丁授田”原则,分给八旗人丁,作为负担兵役的“份地”。名义上,圈占的应是明朝皇亲贵戚、王公、太监的土地以及无主荒田,实际上这些土地在明末农民起义的社会动荡中多已为农民占用。所以,圈占土地是一场对汉族农民的野蛮掠夺。
清朝为了满足皇室、王公、贵族、官僚的剥削需要,将关外的编庄制度引入关内。
在皇帝所有土地上设立的为皇庄,又称内务府官庄,是皇室私产。畿辅皇庄有地 13272 顷②。从顺治元年开始圈地设庄,到康熙中,在畿辅、奉天、热河等处,共设皇庄(园)1000 余所。官庄依生产性质,分为粮庄、银庄、豆秸庄、稻庄、各种爪菜果园。畿辅粮庄每庄领地 18 顷,纳粮 360 仓石。还要交纳大量的猪、鸡、鸭、鹅、蛋等,并将定额租折交杂粮,皇庄承担的杂泛差派也非常繁重。皇庄设庄头 1 人,役使庄丁进行生产。庄丁是皇家的奴仆,无人身自由,被严格束缚在庄园内,身份世袭。内务府设有专门惩罚壮丁的司法机构——慎刑司,对壮丁严加铃束。庄丁的身份地位和入关前一样, 仍是奴隶或农奴。
赐予八旗宗室王公的庄田为王庄计 13338 顷①,半庄和园 823 所②。王庄星罗棋布于京畿各处。顺治未年谈迁在《北游录》中记载说:“都城外俱满洲赐庄。”大庄每所地 420—720 亩不等,半庄每所地 240—360 亩不等,园
每所地 60—120 亩不等。这些赐予土地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按世爵分领的庄园地,一是按丁给地。八旗王公在入关前攻城掠地时掳有大量壮丁,按规定,这些壮丁均各给地 6 晌(36 亩),实际上都归主人所有。康熙朝以后, 分封皇子的王公庄园不再计丁给地,而是按爵秩从皇庄内拨给。计亲王给地大粮庄 20 所,银庄 3 所,半庄 2 所,瓜园和菜园各 2 所,果园 3 所,共 39
所,约 724 顷,郡王以下,贝勒、贝子、公等按爵秩递减③。除赐予地外,宗室王公在入关初,还利用逼民投充方式攫取大量土地。所谓“投充”,就是强迫汉族农民投身旗人名下为奴。多尔衮摄政时滥收投充 800 多人,其子多
尔博依仗权势多收投充人至 680 余名,“皆带有房地富厚之家”④。其同母弟
① 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三五,第 9 页下;昭槤《啸亭杂录》卷八,第 226 页。
② 昭槤:《啸亭杂录》卷八,第 226 页。
① 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第 10 页下—21 页上。
② 《八旗通志》初集卷一九,第 337—338 页。
③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一一九八,第 10 页上。
④ 《清世祖实录》卷五九顺治八年八月癸酉。
阿济格所收投充人亦近 700 名,平均每丁带地 10 余顷,合计 8000 余顷。⑤ 所以,王公贵族的庄地面积远远超过了赐予地。王庄与官庄性质相同,各设庄头,督率庄丁生产,属封建农奴制生产关系。
分给八旗官员的圈地叫“官员庄田”。尽管官员庄田与分配给兵丁的“份地”均称作“一般旗地”(或简称“旗地”),性质却有所区别。八旗官员首先按封爵和品级的高低分得土地。副都统以上给地 40 晌(240 亩),参领以上各给地 12 晌(72 亩)。此外,还按“计丁授田”原则分取旗地。早在入关前,八旗官员就在战争中掳获了大量人口,当时就有“将领从役最多, 富家畜马最强,是以所得必多”的说法。入关以后继续通过掳掠和逼民投充扩大奴仆队伍。占丁较多的官员,得田每至数百晌,田连阡陌,壮丁众多, 有条件设立农奴制庄田。官员庄田的规模因人而异,大小不等。庄园壮丁除向庄主完纳租银外,当主人出征时,还必须随同充当厮役(控马奴)。庄丁对主人保持严格人身依附,不能随意离去。主人可以将庄丁出卖或转赠。然而,他们毕竟不是奴隶,法律禁止主人任意杀害奴仆,否则要给予鞭笞、罚俸以至革职处分。
清朝在圈占畿辅土地时,依照入关前旧制,对广大八旗人丁实行“计丁授田”,作为旗人负担兵役的物质保证。
1648 年(顺治五年)八旗人丁(包括户下奴仆)共有 346931⑥,其中除
少数王公贵族外,共领旗地 140128 顷⑦,占畿辅圈占旗地 166800 余万顷的
70%以上。1645 年(顺治二年)定,每名壮丁授地 6 晌,1650 年又改为 5
晌。如果与汉族农民相比,每丁 5 晌(合 50 亩)的占地标准是不低的。但就八旗内部来说,这种貌似公允的分配方法,只能加深旗人间的分化,使贫者仍贫,富者愈富。
1658 年(顺治十五年)翰林院学士折库纳在奏疏中指出:“满洲披甲人, 或止父子,或止兄弟,或止一身,得田不过数晌,征役甚烦,授田甚少,殊为可悯。”⑧除少部分富裕旗人占地较多,役使奴仆生产外,绝大多数旗兵没有或只有少量奴仆,本身“远涉数千里,长征一二年”,只能依靠余丁在家耕种土地,维生度日。缺少劳力的人户,“田不甚垦,多荒”①。
入关初的畿辅旗地,大体是关外时期奴隶制或农奴制经济的移植。但是在当地封建地主经济的大力渗透下,很快显示出向新的更为先进的经济关系过渡。王庄、皇庄的直接生产者中,除农奴外,出现了“老佃户”和“现租户”的新成分,他们多半是庄园余地的开垦者和带地投充的投充人。“老佃户”按规定交纳一定的“年贡”,同时拥有土地的永佃权,庄头一般不能任意更改租率。“现租户”是租种庄地的普通佃农,按年输租于庄头,与庄园主没有人身依附关系。②在汉民带地投充庄地上,多数是由投充人招民佃种, 向家主交纳地租,表明王公庄园内部潜在滋长着地主经济因素。
对于比较贫困的下层旗人来说,由于缺少壮丁以及土地,本来就不具备
⑤ 杨学琛:《清代的八旗王公贵族庄园》,载《满族史研究集》,第 151 页。
⑥ 允祥:《为报顺康年间编审八旗男丁事奏本》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载《历史档案)1988 年 4 期。
⑦ 康熙《大清会典》卷二一,第 22 页下—29 页上。
⑧ 《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七顺治十六年八月壬辰。
① 谈迁:《北游录·纪闻下》,第 378 页。
② 王鍾翰:《清代旗地性质初探》,载《清史新考》,第 82 页。
农奴制的生产条件,兼以兵役的重负,不能不很快转向租佃制。1653 年(顺治十年),《北游录》作者谈迁述其在北京一带见闻说:“各旗下不论贵贱, 各给田若干,收其租不复给恼。”乾隆年间直隶总督孙嘉涂曾回顾:“定鼎之初,虽民田圈给旗人,但仍系民人输租自种,民人自种其地,旗人自取其租”。③1646 年(顺治三年)正白旗人杨守才在任邱县领得圈地 1 顷 5 亩,
将其中 60 亩招民佃种,每亩租银 4 分。④
(二)阶级关系
满族皇帝、王公贵族、官僚和一部分富裕的上层旗人,构成清朝的统治阶级。入关后,他们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特权加大,在利用旗地剥削农奴的同时,依靠国家的强制权力收敛赋税剥削全国人民。在关外时,八旗王公各照爵秩,领取庄田,并不支取俸禄。入关后,沿用明制,征收地丁银、杂税银、盐课、关税粮。
165l 年(顺治八年)前后,国家岁入额赋仅 1480 余万两,顺治末年, 增至 2400 万两。⑤满族统治者拥有了靠聚敛来的巨额财富,将其中一部分作为俸饷,分给王公贵族和八旗官员。满族宗室贵族中地位最高的和硕亲王, 岁俸银 1 万两,米 1 万斛(5000 石),以下世子、多罗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递减,最低一级奉恩将军,岁支银 160 两,米 80 石。其余闲散宗室及龄(16 岁)以后,都有钱
粮赏银。功臣外戚世爵中最高的一等公,岁俸银 700 两,米 350 石,以下递
减,至云骑尉,岁支银 80 两,米 40 石。八旗官员中最高的都统,岁俸银 180
两,米 90 石,最低的骁骑校岁俸银 60 两,米 30 石。皇帝任意颁赠的银物又往往超过固定的收入。
1648 年(顺治五年),世祖以宗室“贫乏”为理由,赐以公瓦克达银 6000
两,固山贝子尚善等人各 5000 两;同年,以“奉太祖高皇帝配天”颁赏,亲
王赐金 100 两,银 1 万两,缎 100 疋,以下至奉恩将军,银 40 两。
1651 年(顺治八年)正月世祖以“亲政”颁赏,和硕亲王银 10000 两,
缎 100 正,以下至辅国公,银 1000 两,缎 10 正;八月,加皇太后徽号,又
赐和硕亲王银 7000 两,缎 100 正,以下至多罗贝勒,银 1700 两,缎 20 疋。
⑥皇帝颁赏的名目繁多,有“登极赏赉”、“亲政赏赉”、“万寿赏赉”、“徽
号赏赉”、“配享赏赉”、“升祔赏赉”、“册立赏赉”等固定名义,以及随时即兴的特恩赏赉。每次颁赏对象,上自宗室王公,异姓民世爵公、侯, 下至八旗大小臣工,至九品官以上,无一遗漏。①历次颁赏都要挥霍掉巨额财富。1654 年(顺治十一年)8 月,例赠约黄缎 640O 匹,银 355000 余两,竟以“户部告绌,赏未行”②。
此外,本量八旗人员,获得世爵,或担任官职。康熙年间,在京王以下满洲官员两季俸银 1121900 余两,汉官两季俸银仅 37094 两。③满族封建统治
③ 《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五,第 11 页上。
④ 《内务府来文》,载《满族历史档案资料选辑》,第 131 页。
⑤ 王庆云:《石渠余记》卷二,第 76 页。
⑥ 《八旗通志》初集卷五三一五四;谈迁:《北游录·纪闻下》,第 360 页。
① 《八旗通志》初集卷五三。
② 谈迁:《北游录·纪闻下》,第 362 页。
③ 刘献廷:《广阳杂记》卷二,第 74 页。
阶级队伍不断扩大,年领粮,月领饷,并且利用职权,获得大量财帛田地, 已成为封建统治阶级中最有特权的集团。同时,由于满族贵族、官员不仅直接榨取农奴的生产品,而且剥削以汉族为主体的全国人民,这就改变了入关以前单一的奴主经济体制,而具备了领主与地主的双重身份。
满族的被统治阶级,包括“正身旗人”的大多数和“户下家人”。所谓“正身旗人”,也就是旗人中的自由民阶层。然而,上起钟鸣鼎食的天潢贵胄,诗礼簪缨的世宦阀阅,下至普通的旗人,在“正身旗人”的外衣下,却包含着不容僭越躐等的阶级分野和政治等级。正身旗人的主体是领取“份地”、承担兵役的旗兵和余丁。入关以后,普通旗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有所改善,旗地收入和俸饷是经济的主要来源。但是,八旗人丁出兵时买马置械, 均需自备,沉重的兵役负担,常将他们驱入窘困处境。
八旗人丁在人身上除了受到八旗制度的严格束缚外,往往还受到故主子弟的钤束。清制,八旗佐领依佐领一职的承递关系,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开国初各部酋长率部归附,授之佐领,以统其众者,为勋旧佐领;率众归附,因卓有劳绩,赐以人户成一佐领者,为优异世管佐领;仅同弟兄族里归附,授之佐领者,为世管佐领;因户小人稀合编一佐领,由两姓、三姓轮流任佐领者,为互管佐领;各拨出余丁,攒为一佐领者,为公中佐领。④在多种类型佐领中,惟公中佐领一职不世袭,但在清初佐领中,所占比例很小。由于大批佐领控制在世家贵族子弟手里,便形成佐领下人对佐领的传统依附关系。特别在王公贵族领有的下五旗,旗主子孙世袭王爵,口含天宪,视旗下人丁为私属,任意差遣役使,滥用刑罚。使普通旗人实际处于低下的社会阶层。被压迫阶级的最下层,是服役于皇室、王公、官僚和一部分富裕旗人的
家内奴仆和庄园壮丁。他们没有独立户籍,隶属主人名下,所以又称“户下人”或“旗下家人”。由于满族统治者在入关以前大规模掳掠人口为奴的结果,奴仆成为人数最庞大的社会阶层。八旗编审壮丁册载:1748 年(顺治五年)八旗人丁共 346931。其中,汉军、台尼堪壮丁 45849;满洲壮丁 55330; 蒙古壮丁 28785;满洲、蒙古包衣阿哈尼堪(包衣为“家里”意,阿哈为“奴仆”意,“尼堪”为“汉人”意,全意为“汉人家奴”)壮丁 216967。⑤户下奴仆约占全部八旗人口的 70%以上,正是清初满族蓄奴制度异常发达的一个缩影。由于满族贵族掳掠的主要对象是汉族人民,汉人构成旗下奴仆的主体,而且多为满洲旗人所占有,又使旗内的阶级压迫不能不带有鲜明的民族压迫的色彩。此外,沦落为奴的也有不少蒙古人、朝鲜人和满洲人。
户下奴仆的主体是随同主人从关外迁来的陈年奴仆,又称“关东旧人” 或者“盛京带来人”。入关以后,满族贵族在圈地同时,为了扩大奴仆队伍, 实行逼民投充的政策。在此名义下沦为满族贵族、官员的奴仆将近 50000 人
①。满族贵族、官员和富裕旗人还通过契买手段,扩大对奴仆的占有。户下奴
仆是地位最卑贱、身份最低下的阶层,没有任何自由,听凭家主在专门的人市上买卖;身份世袭,本身生活嫁娶都不能自主;主人对奴仆衣食不能使其丰足,又任意凌侮,稍不遂意,即加捶楚。他们的身份仍是家奴和农奴。虽然,在年久的奴仆阶层中,有少数人因立有战功或者通过其它途径取得了开
④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卷一,第 2 页。
⑤ 胤祥《为报顺康年间编审八旗男丁事奏本》,雍正元年五月初四日。
① 左云鹏:《论清代旗地的形成、演变及其性质》,《历史研究》1961 年第 5 期。
户人的资格,但绝大多数奴仆的阶级地位并没有变化。
清朝定都北京后,将八旗人丁置于高出全国人民的政治地位,又予以经济上的优遇,暂时缓和了正身旗人内部的阶级矛盾。满族内部的阶级矛盾主要表现为农奴主与户下奴仆间的对立冲突。逃亡是奴仆反抗的主要方式。
1646 年(顺治三年)仅数月间,逃亡奴仆已有数万。摄政王多尔衮警告: 自入关以来,逃亡已十之七,不严此令;必致无复一人。②说明不甘压迫的奴仆大批逃亡,并呈现愈演愈烈的趋势。清廷制定极为严厉的“逃人法”,试图维护落后的农奴制度。1654 年(顺治十一年)间,旗下逃奴多至数万,所获不及十分之一,③又说明统治者的倒行逆施不过是徒劳的努力。奴仆的大批逃亡产生的严重后果是:农奴主因为劳动力的丧失而生业凋零,不得不采取更加适合汉族地区的剥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