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哈萨克汗国的兴衰
- 世纪,白帐汗国发生内讧,分裂出诺盖汗国和乌孜别克(月即别)汗国等。
1456 年(明景泰七年),白帐汗国最后一个可汗巴拉克之子克烈汗(又
① 《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五七。
② 《平定回疆剿擒逆裔方略》卷六三。
③ 《哈萨克族简史》,第 10 页。
④ 丁谦:《耶律楚材西游录地理考证》,载《浙江图书馆丛书》第二集。
⑤ 何秋涛:《朔方备乘》卷三,《乌孙部族考》;张西曼:《西域史族新考》,第 48 页。
⑥ 如《A·N· 贝尔尼什塔姆文集》第 94 页等。
⑦ T·占乌札阔夫:《哈萨克族名源考》,1983 年第 3 期《星》。
译作克拉依汗),乘乌兹别克阿不勒海尔汗败于瓦刺之机,与贾尼别克汗(阿布赛义德)一起,率领部分游牧部落向东迁徒,进入巴尔喀什湖以南我国明代西域察合台后裔政权亦力把里(东察合台汗国)境内,在楚河、塔拉斯河广阔的土地上建立了哈萨克汗国。有的学者认为由于他们反抗和脱离乌孜别克阿不勒海尔汗的压迫而东走,因此得名“哈萨克”,意为“避难者”或“脱离者”。
哈萨克汗国建立后,克烈汗、贾尼别克汗与亦力把里统治者联盟,共同对抗阿不勒海尔汗。
1468 年(明成化四年)冬,利用阿不勒海尔汗在往征哈萨克汗国途中丧生,乌兹别克汗国内乱之机,征服东钦察草原各游牧部落,乘机占领锡尔河流域的卡腊套山大部分地区①。附近哈萨克部落纷纷归附,逼使乌兹别克继位者穆罕默德·昔班尼汗逃往帖木儿汗国的土耳克斯坦城。
1470 年(成化六年),又率军攻土耳克斯坦城,迫昔班尼逃往布哈拉。随着军事的胜利,汗国领土不断扩展至巴尔喀什湖西北广大草原及以南的楚河、塔拉斯河流域,直至中亚塔什干、安集延、撒马尔罕等地。并不断与南迁的乌孜别克人和察合台汗国中从游牧转向定居的蒙古人融合,人口增至 20 余万。
- 世纪初,哈萨克汗国在贾尼别克汗之子哈斯木统治时期(1511~1523
年或 1508—1518 年),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很大发展,达到空前繁荣。哈斯木汗联合东察哈台汗国统治者,与昔班尼汗进行了长期战争。对内统一哈萨克诸部,其领地南部包括锡尔河流域及其城市,东南包括七河流域,东北达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西部至雅克河流域。②首府从锡晏那克城迁至土耳克斯坦城。
1513 年(明正德八年),与赛德汗缔结反对塔什干统治者的联盟,和邻近地区特别是中亚农业区及城市的商业贸易甚为频繁,并采取措施促进哈萨克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使汗国人口增至 100 余万,兵额达 30 万。③
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巩固自己的统治,结合当时社会情况,哈斯木汗在自古相传的习惯法基础上进行整理,于著名的比会议上,制定通过了哈萨克汗国第一部法典,即《哈斯木汗国名鉴》,世称《哈斯木汗法典》或《明显法律》。其中包括财产法:关于解决牲畜、牧场、土地诉讼的规定;刑事法: 关于杀人、抢掠人口和牲畜、盗窃等刑事犯罪的判刑规定;兵役法:有关组建军队、兵役义务规定;使臣法:挑选使臣的条件,指出使臣必须具有丰富的知识,熟悉各国情况,能言善辩,精通外交礼节等;民事法:有关婚丧等礼俗和节日庆典等具体规定。④
1523 年(明嘉靖二年),哈斯木汗卒,汗国内发生争夺汗位的斗争。哈斯木汗之子马玛什继位不久被杀,哈斯木汗堂弟塔赫尔即汗位。他对内暴虐无道、倒行逆施,对外则不分敌友,四处出击,使汗国走向衰落。至布达什时(1533—1538 年在位),汗国处于分裂状态,诸部落自立可汗,各据一方。
1538 年(嘉靖十七年),哈斯木汗之子哈克那札尔为可汗后,在长达 42
① 《苏联哈萨克加盟共和国百科全书》第 1 卷,第 225 页。
② 《苏联哈萨克加盟共和国通史》第 2 卷,第 270 页。
③ 《苏联哈萨克加盟共和国通史》第 1 卷,第 188 页。
④ 《苏联哈萨克加盟共和国百科全书》第 6 卷,第 542 页。
年中,平定内乱,恢复与邻国之友好关系,加强哈萨克、吉尔吉斯同盟,为汗国中兴时期。后经契戛依、塔吾勒汗,至 1598 年(明万历二十六年),额什木即汗位后,与布哈拉及撒马尔罕统治者签订和约,规定塔什干城及其周围地区在 240 年内归哈萨克汗国管辖。并与中亚各国建立贸易关系,还用武力讨平塔什干统治者吐尔逊·穆罕默德的叛离,使哈萨克汗国重归统一。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处理汗国内各种事务和刑事犯罪案件,他对《哈斯木汗法典》进行了补充,形成《额什木汗习惯法》,也称《古用法律》。其补充的内容包括以下几点:可汗有权制定适合他自己汗国的法律;比应当有专门的办事机构;巴图尔应师出有名并战必取胜;尊敬有学问的人。①。
1628 年(明崇祯元年,一说 1645 年,清顺治二年),额斯木汗卒后, 子杨吉儿(江格尔)汗继位。其东部准噶尔强盛起来,常攻打哈萨克汗国。杨吉儿与布哈拉汗及叶尔羌汗联合,共同反击准噶尔贵族的进攻。
1652 年(清顺治九年),杨吉儿汗在与准噶尔战争中阵亡后,哈萨克汗国内部统治集团间争权夺利,较有势力的苏丹自立为汗,各霸一方。
1680 年(清康熙十九年),额斯木汗之子头克汗(泰吾坎汗)继位后, 即着手消除汗国内的分裂状态,加强汗权和地位,维护各部间的团结,采取各种措施控制三个玉兹②,限制各兀鲁思的独立活动。经常召集大、中、小玉兹的汗和比在塔什干开会,商讨国内外重大事务,使哈萨克汗国又出现安定统一的局面。但在其统治时期,由于准噶尔贵族侵占了哈萨克东部地区,哈萨克人拥有的牧场大为缩小,内部争夺牧场的纠纷时有发生,人命案件日益增多。因此,头克汗审时度势,将土地法从财产法中分离出来,从刑事法中析出偿命法,并对寡妇转房作了具体规定,以法律形式来解决当时遇到的新问题。即将《哈斯木汗法典》的五项条款修改并补充为七项,增添了土地法和偿命法③,称之为《七项法典》,或称《头克汗法典》④。
1718 年(康熙五十七年),头克汗逝世后,哈萨克汗国逐渐衰落,各玉兹的小汗不服从大可汗的管辖,各自为政。
1755—1757 年(清乾隆二十——二十二年),清朝统一西北地区,解除了哈萨克汗国来自准噶尔贵族的威胁。大、中、小三个玉兹,曾先后表示归顺清朝,部分牧民迁回阿勒泰、塔城、伊犁地区放牧。
18 世纪中叶起,沙俄势力加紧侵入哈萨克草原和原属清伊犁将军管辖的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地区。为了加强对西伯利亚及其以南土著诸部落的统治,当时西伯利亚总督斯佩兰斯秉承沙皇的旨意,搜集哈萨克的习惯法、判例,并根据沙俄统治者的需要,作了某些补充,于 1822 年(清道光二年)制定了《西西伯利亚吉尔吉斯(此指哈萨克)人法规》⑤,并于 1824 年(道光
① 《苏联哈萨克加盟共和国百科全书》第 4 卷,第 201 页。
② 玉兹,突厥语音译,原意为“部分”或“方面”。又译为“帐”。为地域性部落联盟。关于三玉兹的划分时间,各说不一,有的认为哈萨克汗国建立前就存在三玉兹。有的认为是在 15 世纪中期汗国建立后,在贾尼别克汗主持下进行划分的。有的则认为是在哈斯木汗时期,后两种意见较为妥切。
③ 古利季列耶夫:《哈萨克刑事习惯法》,第 87 页;列夫申:《吉尔吉斯·哈萨克诸帐和各草原志》第 3
卷,第 170—178 页。
④ 哈萨克汗国所制定的几个成文法典已佚失。现唯有《哈萨克可汗图像集》中保留部分简单的条款,藏于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苏来满·哈努尼图书馆。
⑤ 梁赞诺夫斯基:《西伯利亚各部的习惯法》,第 13—20 页。
二十四年)付诸实施。
沙俄根据《法规》,将中玉兹领地分为 8 个区,归西西伯利亚所属的鄂
木斯克州管辖。小玉兹则被分成西、中、东 3 个区,并强迫小玉兹 5 万哈萨
克人迁至乌拉尔和伏尔加河下游一带居住。规定由 50 至 70 帐(户)组成一
个阿吾勒,由 10 至 12 阿吾勒联合成一个伏勒斯特(小区),由 15 至 20 伏勒斯特构成一个奥克鲁克(大区)。由长者治理阿吾勒,苏丹管辖伏勒斯特。治理奥克鲁克的则是公职人员,由大苏丹和 4 个助手(两位俄国人、两位哈萨克人)组成。哈萨克人每年必须向沙俄交纳赋税和服各种劳役。哈萨克汗国至此彻底解体。此后,沙俄以讹诈和军事威胁手段,迫使清政府签订一系列不平等条约,按照条约中“人随地归”的规定,侵占了原属中国的哈萨克族及其居住地区。哈萨克族纷纷东迁,如 1864 年(同治三年),游牧于斋桑
湖一带的哈萨克族 12 个克烈部落,因不堪沙俄的统治和压迫,离开原牧地, 移居于阿勒泰以南的萨坞尔山一带游牧。
1863 年(清光绪九年),哈萨克黑宰部落 3000 多户迁入伊犁和博尔塔拉地区。划界后,又有不少哈萨克族迁入新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