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赫皙族

其名始见于《清实录》,1663 年(康熙二年)三月,“命四姓库尔哈等进贡貂皮,照赫哲等国例”⑥。这说明赫哲名称在 1663 年前已经存在。赫哲, 亦写作黑哲、黑斤、黑真、黑津、赫斤、赫金、赫真,皆同音异译,为“下游”、“下方”、“东方”之意。因住地不同,自称有那乃(居乌苏里江及黑龙江下游流域者)、那贝(居今黑龙江省富锦县地区)、那尼做(居今黑龙江同江县一带)之分,均为“本地人”之意(赫哲语,那,意为“本地”、

⑧ 《清实录》康熙二十二年十一月癸未条载:“黑龙江将军萨布素等疏报,牛满河之奇勒尔奚鲁噶奴等, 杀十余罗刹,携妻子来归。鄂罗春之朱尔铿格等,于净溪里乌喇杀五罗刹并获其鸟枪来报。”

① 西清:《黑龙江外记》,第一帙,第 401 页。

② 以上均见《龙沙纪略》,第 375、376 页。

③ 《清实录》崇德五年庚辰五月戊戌条。

④ 《黑龙江志稿》卷一一,第 2、3 页。

⑤ 诺达在征貂过程中,为牟取暴利,私自带去鄂伦春所缺的生产、生活资料,换取鄂伦春人的鹿茸等药材猎品,使 过去对鄂伦春无价值的猎品成为贵重猎品,从而使他们的狩猎生产,由过去主要捕打解决衣食之源的毛厚、皮大、肉多的 野兽,变为捕打交换价值高的商品猎品。另外,本段未注青,均据《鄂伦春族社会历史调查》第一、二集。

⑥ 《清实录》康熙二年癸卯三月壬辰条。以下未注者,来自《赫哲族社会历史调查》。

“当地”;乃、贝、尼做是方言之异,“人”之意)⑦。在清代文献中,还因其习俗等不同,有赫哲喀(哈)喇(其男皆剃发,故又称为薙发黑斤,俗呼短毛子)、额登喀(哈)喇(其男不剃发,故又称不薙发黑斤,俗呼长毛子) 等别称。又由于他们以狗拉爬犁(雪撬)作交通工具,被称为使大部或使大国。因长期以来赫哲人以鲜鱼、野兽肉为食,以鱼皮和狍皮为衣,故又有鱼皮部或鱼皮靴子、狍皮鞑子等之称。居今松花江下游地区的,还有“奇楞” 别称。

赫哲来源于明代东海(野人)女真的一支,即主要为明末清初被称为东海三部中的呼尔哈部的居民。分布地区史载不一,大体说来,散居在南起牡丹江下游,沿松花江下游至黑龙江入海口及以东至海包括库页岛在内的广大地区。在这区域内,额登喀喇主要住在黑龙江下游中段,赫哲喀喇分布在今黑龙江省三江平原及乌苏里江会黑龙江后的一段地区。

19 世纪中叶以前的赫哲族,社会还处在原始社会末期,以“削木裂革” 记事,还不知岁月时日,问其年岁,以食“达嘎鱼”(即大马哈鱼)次数以对;过着“夏捕鱼作粮,冬捕貂易货以为生计”的渔猎生活。捕鱼主要采用网捕和钩捕。狩猎下“如弩”的箭,野兽经过触动箭绳即发,射中率“百不失一”。捕打的野兽有貂、鹿、狍、狐、貉、水獭等。在狩猎实践中,他们已熟练掌握了野兽行踪的规律,“见踪则迹之,必获”。冬季,他们使用两种具有特色的交通工具:一为“狗扒里”(即雪撬),形如木舟框架,长 3

米多,宽、高皆只 0.5 米多,以数狗拉之,行如飞;一为“木踏板”(滑雪

板),积雪厚时采用之。踏板长 1.3—1.7 米左右,宽 0.13 米,以带毛鹿皮或犴达罕皮将毛尖向后钉于底,以便上山时不下滑。①这两种交通工具,据《大元一统志》载,元代这一地区的居民已广泛采用。有语言,无文字。语言属阿尔泰语系满——通古斯语族满语支。婚姻为一夫一妻制,实行族外婚制。普遍信奉萨满教。

由于与满族同源于古肃慎,均属明代女真,故努尔哈齐与皇太极在统一女真诸部过程中,从 1599 年(明万历二十七年)至 1643 年(清崇德八年), 对赫哲人居住地区共用兵 17 次,用征服和招抚两手统一了赫哲人。其中,一部分被迁徙到今辽宁省境浑河流域②,编入八旗,成为“佛(老)满洲”即满族的最初组成成员。大部分留居故地的,17 世纪中叶(清顺治初)被按哈拉

(姓氏之意)、莫昆(氏族或家族)编入村屯,称“编户”,清政府在其地设姓长、乡长管辖之,每年向每户征收贡赋貂皮 1 张。到时,居松花江下游一带的,赴三姓城(今黑龙江省依兰县治)交纳;住乌苏里江和黑龙江下游流域的,分别到清廷派往“莽牛河”、“德勒恩地方”(或说普禄乡)的官员驻地交纳。③康熙年间(1662—1722),居松花江下游以东的赫哲人,又有一部分被编入八旗,称“伊彻(新)满洲”,也成了满族的成员。清廷对未加入满族共同体的,除了在纳贡时给了各种“赏物”外,还许其上层人物“世娶宗女”为妻④,以加强两民族间的密切关系,客观上起了加速赫哲社会内部

⑦ 干志耿、孙秀仁:《黑龙江古代民族史纲》,第 475 页。

① 以上均见萨英额:《吉林外记》卷八,第 6 页;曹廷杰:《西伯利东偏纪要》,第 32 页。

② 《清实录》天命十年乙丑八月丁丑朔、十月丙子朔条。

③ 《吉林外记》卷八,第 5 页。

④ 昭槤:《啸亭杂录》卷九,第 6 页。

阶级分化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