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割据时期的蒙古社会经济
(一)畜牧业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也在与日俱增。物质财富的不断增长, 又大大地刺激了统治阶级贪图享乐的欲望。“他们以飞筋为飞炮,酒令为军令,肉阵为军阵”③。还把大量财富奉献给各地寺观和勋臣贵戚,致使“国用不经,征敛日促”,①社会经济日趋凋蔽,祸乱迭起。及至退居漠北后,由于战祸连年,封建割据加剧,与中原地区的贸易联系受阻,经济滑坡便更加严重。不但自 13 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商业和农业生产遭到巨大摧残, 畜牧业生产所受的破坏也很惨重。例如 1369 年(明洪武二年),在撤离开平的战争中,就损失将士万人,车 1 万辆,马 3 万匹,牛 5 万头。②1370 年(明
洪武三年)四月,与明军战于沈儿峪,就损失马 15000 余匹,橐驼、驴、牛、
羊杂畜 15000 余头。同年五月,应昌被攻破,又损失“驼马牛羊无算”。③ 所有这些,都给生产的发展带来巨大危害。
15 世纪初年后,瓦刺、东部蒙古统治集团相继振兴,势力增强,牧地相对有所扩大,经济状况又有一定好转,畜牧业生产不仅基本上可以达到自给, 而且可以匀出部分牲畜与明朝政府进行交换。例如 1439 年(正统四年),脱脱不花等遣使向明朝奉表贡,当次即贡马 3750 匹,驼 13 只,貂鼠皮 3400
张。④1441 年,又遣使贡马 2537 匹,貂鼠、银鼠等皮 21200 张。⑤土默特部
首领俺答鼎盛时,曾拥有马 40 万匹,骆驼、牛、羊以百万数。其它大封建主也有几十万牲畜。
② 参阅叶新民:《元上都宫殿楼阁考》,《内蒙古大学学报》1987 年第 3 期。
③ 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
① 《明太祖实录》卷五三,洪武三年六月丁丑。
② 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卷八,《北伐中原》。
③ 参阅《国榷》卷四,洪武三年四月丙寅条:同年五月甲辰条。
④ 《明英宗实录》卷六○,正统四年十月丁亥条。
⑤ 参阅《明英宗实录》卷八四,正统六年十月甲申。
1571 年(明隆庆五年),仅得胜堡、新平堡、张家口和水泉营 4 处马市, 就与官方和私商交易牲畜 29000 余头。自 1582 年(万历十年)后,每年于宣府、大同和山西三镇易马,额数都在 3 万匹以上。⑥此外,还把大量马匹奉献给西藏达赖喇嘛及其所属寺院,充当布施。
从现有记载看,其畜牧业生产中,牧畜数量最多的仍是马、牛、羊、骆驼。张瀚《松窗梦语》载,“其俗⋯⋯逐水草,资畜牧”,“上下山谷,往来聚散”,“惟牧驼、马、牛、羊,食其肉,衣其皮”⑦。瞿九思《万历武功录·俺答列传上》:“其畜之所多则马、牛、羊。”如察哈尔所属各部落, 因多居于东部地区,地势较低湿,牧畜则多牛、羊。而居住于西北地区的各部落,有的以驼、牛、羊数量居多,有的则是马、牛、羊数量最多。但无论在任何一部落,马都受到广大牧民的珍视。“爱惜一良马,视爱惜他畜尤甚。见一良马,即不吝三、四马易之”⑧。
除牛、羊、马、驼外,驴、骡和牦牛的养殖也很普遍。在其与中原各族人民的交换活动中,驴、骡还常常是交换的重要商品。
由于战争频繁,封建割据加剧,成吉思汗时代建立起来的千户制,此时已逐步为以地域关系为主的土绵和鄂拓克制所取代。“土绵”,蒙古语意谓“万户”。但此时的万户已不是单纯的军事组织,而是由大部落集团构成的军政合一的社会组织,如鄂尔多斯万户、永谢布万户、察哈尔万户等。鄂拓克是“万户”以下以地缘为基础的组织。每个鄂拓克通常以一个或数个爱玛克组成。爱玛克是“近亲家族的结合”,“可能由属于不同氏族(牙孙、族系、骨),但渊源于一个共同祖先的人们结合而成”⑨。土绵、鄂拓克、爱玛克首领都是世袭封建主。除拥有世袭领地和属民外,也拥有大量牲畜。领主牲畜通常都由属民代为牧放。属民也各有多少不等的牲畜。其畜牧方式,虽依然是依季节不同“上、下山谷,往来聚散”。但这种“逐水草迁徙”办法, 必须在领主指定范围内进行,否则便要被视为非法。放牧除个别地区外,一般都没有井、储草和棚圈等设备。因此,一遇水旱灾害或牲畜疫病,损失都很严重。
因单纯依靠畜牧业生产,根本无法满足生活的需要,广大牧民除牧言之外,仍兼营狩猎。狩猎基本上还是个人猎、群猎和集体围猎三种形式。肖大亨《夷俗记》载,“若夫射猎,虽夷人之常业哉,然亦颇知爱惜生长之道, 故春不合围,夏不群搜,惟三、五为朋,十数为党,小小袭取,以充饥虚而已”;及至秋风萧瑟,塞草枯萎,弓劲马强,兽肥隼击,乃“大会蹛林,千骑雷动,万马云翔”。集体围猎,需按一定的规则和次序进行。如违反规定, 便要受到严厉惩罚。如王公在禁猎区灭绝野山羊的,科罚一九牲畜及驼一只; 围猎时与他人并立或并进的,科罚五牲畜;走出线外三射程以上的罚马一匹, 二射程的罚母羊一只,一射程的没收箭五枝;藏匿为箭所伤而逃走的野兽罚五牲畜;藏匿非箭伤之野兽没收其马。①集体围猎所得猎获物,一般按参加人
⑥ 参阅《明神宗实录》卷一五六,万历十二年十二月癸卯条;《明神宗实录》卷一八七,万历十五年六月己未条。
⑦ 张瀚:《松窗梦语》,第 39 页。
⑧ 肖大亨:《夷俗记·牧养》。
⑨ 符拉基米尔佐夫著、刘荣峻译:《蒙古社会制度史》,第 214 页。
① 参阅戈尔斯通斯基:《1640 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第 40、54 页;梁赞诺夫斯基《蒙古习惯法之研究》
数多少均分,但也有首从之别。首中的一般都可以多得皮毛、蹄角。居住于河湖附近的蒙古人,也有从事渔捞的,但为数很有限。
(二)农业
随着社会相对稳定,农业也有一定发展。农业生产较为发达的首推居住于辽东边外的兀良哈三卫。三卫在 14 世纪后期以来,虽然也屡遭战争破坏, 但农业生产却一直没有中断。为发展生产,他们不仅经常通过贸易从中原地区输入农具、籽种、耕牛,还不时请求划给边地耕种。例如 1455 年(景泰六年)泰宁都督佥事革干帖木儿,就在给明廷的奏疏中要求赐给“犁铧、种粮、耕地”;②1467 年(成化三年),朵颜、泰宁二卫请于“边地市牛和农具。”
③
其次,是土默特部所处的丰州地区。丰州地区农业的发展与广大汉族人民流入有关。王士琦《三云筹俎考》在叙及 16 世纪丰州地区情况时说:“崇山环合,水草丰美,叛人丘富、赵全、李自馨居之,筑城建墩,构宫殿,开良田数千顷。”④瞿九思《万历武功录》也指出,在李自馨等归附俺答后,通过互相延引,“党众至数千”,“开云(屯)田丰州地万顷,连村数百”。⑤丰州地区农业的发展,与俺答的支持和鼓励有一定关系。为了鼓励蒙古
族人民从事耕稼,1546 年(嘉靖二十五年),他还亲自以牛二犋耕砖塔城。
⑥
由于汉族人民先进生产技术的影响,其农耕方式与明朝北方边境大致相近。农具除犁外,还有锄、镰、锹、镢、耧、耙等。春种秋敛,广种薄收。农作物除麦、谷、豆、黍、秫、糜子等粮食作物外,还有瓜、瓠、茄、芥、葱、韭诸菜蔬。⑦
(三)手工业
因战争频繁,封建割据影响,原有的官营手工业大部分已经被摧毁,重新发展起来的手工业大都是个体手工业。手工业产品主要是兵器和各种日用必需品,如大车、缰绳、套竿、马鞍、马蹬、皮囊、水桶、火镰、三角架、刀、锤、斧、锯、钳、锉刀、剪刀、衣箱、锄、锹、镢、弓、弩、箭、剑、头盔、铠甲、皮袄、皮靴、毡、毯等。
在以上各种产品中,最为发达的仍然是兵器制造。尤以刀、箭、盔甲的制作为最精良,刀的形制与中原地区所产相类,极犀利;箭有阔 2 寸、3 寸、4 寸数种,临阵时若于 20 步左右发射,可“洞甲贯胸”①;甲也与内地相仿, 以铁制成,极坚固。因制甲需要付出较大的代价,故各部封建主都很重视。据《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凡 40 户每年必须制造胸甲两件,否则要科罚马、驼各一头。岷峨山人《译语》记载,“造甲胄一副,酬以一驼”,而造良弓一张或快刀一把,则仅酬“一马”或“一牛”。其受重视程度不同若此。
第 25、113 条。
② 《明英宗实录》卷二四九,景泰附录,景泰六年正月乙丑条。
③ 《明宪宗实录》卷四九,成化三年十月己未。
④ 王士琦:《三云筹俎考》卷一。
⑤ 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八《俺答列传下》。
⑥ 瞿九思:《万历武功录》卷七《俺答列传上》。
⑦ 肖大亨:《夷俗记·耕猎》。
① 肖大亨:《夷俗记·教战》。
制毡和制革也是其传统手工业。不仅能将革制品制成一般的皮靴、皮袄, 而且能制作大皮袍、貂皮袄、银鼠皮袄等珍贵商品。刺绣业也有一定基础。肖大亨《夷俗记》:“女工于刺绣。”
俺答开发丰州地区后,由于汉族和藏族工匠大量流入,寺庙和宫殿相继兴建,促使建筑、砖瓦、雕塑、木器、油漆等手工业也有较大发展。
(四)贸易
农业和手工业在蒙古族社会中虽已有一定发展,但其经济基础仍然是粗放式的畜牧业。蒙古族人民的日用必需品,除少数能自己生产外,大多数都仍需仰赖于汉地。故无论在战争时期或是和平时期,双方的贸易往来仍极为频繁。
贸易活动可分为“通贡”和一般“互市”两种形式。“通贡”或又称“贡市”,既反映着一定的政治关系,同时又是一种经济联系。从有关“贡市” 的大量记载中分析,实际上又包含着双重交换关系:一是以“贡”、“赏” 的形式进行的交换。例如 1442 年(明正统七年),脱脱不花和也先遣卯失刺等 2300 余人、驱马 2300 余匹奉贡于明廷,明廷除分别给卯失刺等封赏外, 又给脱脱不花、脱脱不花妻、也先、也先母、也先妻、瓦刺丞相把把只、平章伯颜帖木儿、小的失王、王子也先猛哥、同知把答木儿等分别赏赐彩缎、盔甲、乐器、蟒袍、丝绢等物。②因完全是在统治阶级之间进行,故一般又称之为“贡”、“赏”交换。但是,前来进贡的使团,往往还将额外多带牲畜或畜产品带至边境或北京与内地兵民交易。这种交换因主要是在民间私相易换,故又被称为“私市”或“额外携货贸易”。例如卯失刺等入贡,就私将马匹带至北京与民人换弓等物。③也有因马匹瘦小,明廷准其于沿途发卖的。例如 1443 年(正统八年)瓦刺使臣朵脱儿等入贡④就是这样。在蒙、明贸易活动中,“贡市”交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一直是贸易交换的主要形式。兀良哈、瓦刺封建主们为了取得贸易利益,有时每年遣使一次,有时甚至二次、三次。每次遣使,规模小的数人,数十人,大的数百、数千人。“贡市”交换得来的商品,一般都为各级封建主所占有,普通游牧民是很难从中得到利益的。
一般“互市”,又称之为“马市”。明、蒙马市产生于 15 世纪初年。《明史·食货志》载,“永乐年间,设马市三:一在开原南关,以侍海西;一在开原城东五里;一在广宁,皆以待朵颜三卫”。1438 年(明正统三年),复于大同设市,许东、西蒙古各部于其地交换牲畜。互市此后时设时罢。
1551 年(明嘉靖三十年),由于土默特部俺答汗要求,又定于大同镇羌堡、宣府新开堡、延绥、宁夏等地置市。1571 年(隆庆五年),俺答与明廷建立和平贡市关系后,贸易达到极盛。明廷先后于大同得胜堡、新平堡、守口堡、宣府张家口、山西永泉营、延绥红山寺堡、宁夏清水营、中卫、平虏卫、甘肃洪水扁都口、高沟寨等 11 处开设马市。①马市每年定期开市 1 次至
2 次,每次三至十五日左右,由明政府派官员管理。俺答及其各部首领也莅市监督。为约束各部蒙古部众,俺答还订立有关互市“规矩条约”13 条,明
② 参阅《明英宗实录》卷一○○,正统八年正月壬午条;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七七。
③ 《明英宗实录》卷九七,正统七年十月乙卯条。
④ 《明英宗实录》卷一○九,正统八年十月庚寅条。
① 《明会典》卷一○七《朝贡三》。
朝制定“市法 5 款”。根据规定,明朝要用银两、钞币或绸缎、布匹、铁锅等物,与各部交换马匹牲畜。由于这种贸易,是与明朝政府进行的官方交换的,故俗又称之为“官市”。
“官市”以外,又有“民市”。“民市”也称“私市”。它与“贡市” 中的“私市”,实际是一回事。
“民市”一般是在“官市”结束后,由牧民将所剩马、驼、驴、骡、牛、羊、毛皮等物与汉族商人进行的一些零星交换,主要从汉地换取绸缎、布匹、绢、针线、食品、药物、茶叶等物。但禁止交换兵器和铜铁②输入蒙地。“民市”虽然允许在蒙、汉人民之间进行直接交换,但因时间短促,无法满足两族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需求,因此,明廷后又在毗邻土默特和鄂尔多斯地区, 根据需要开设“月市”,也称“小市”。“民市”的发展,因为广大蒙古族人民提供方便,故其贸易额有时比“官市”还高出好几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