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蒙古婚姻和生活习俗

(一)家庭婚姻

早在 12 世纪以前,蒙古人就己有个体家庭组织。《蒙古秘史》中有关成吉思汗祖先的事迹,实际上就是以个体家庭为线索展开的。在古代蒙古人中, 一般家庭大体上都是由双亲和子女构成的。凡已婚子女则分析别居,单独过活。但幼子为例外,他们即使已经完婚,也仍然与父母一起生活,并有继承父母主要财产的权利。按蒙古人的习惯,幼子是炉灶的守护者,称之为“额毡”(意为“家主”、“主人”);又称“斡惕赤斤”,意谓“灶君”。① 同一氏族的人,彼此不能结婚,男子只能娶他部女子为妻。嫁到该氏族的妇女,如果丈夫死了,只能改嫁丈夫的近亲为妻,不能嫁给外氏族。这种制度, 直到近代始逐渐趋于消失。

13 世纪以后,蒙古社会虽然出现巨大的变化,但家庭这个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并没有发生多大变化,实际上与从前差不多。对广大游牧民来说,绝大多数都实行一夫一妻制;而拥有特权地位的汗、那颜等贵族特权阶层,则大都是多妻制,甚至有“一夫数十妻、或百余妻”

的。②据说成吉思汗的后妃还达到“五百左右”③。多妻之家,每个妻子都各有自己的帐幕和家属,丈夫按日轮流于各妻子帐幕吃、喝和住宿。④

男女婚配,一般都要经过相亲、求婚、许婚、迎亲等程序。迎亲之前, 要先下聘礼。聘礼主要是牛、羊、马、骆驼等牲畜。16 世纪以后,则除牲畜外,又须略具布帛。聘礼多少,视男方财力而定。牲畜自一九至九九(即八十一头)。女方也要以一定财产作为嫁奁陪嫁。及将成亲,男方须先至女家, 置酒高会,祭拜天地,宴请女方亲友。而女方父母则要预先搭支一帐房,待客人饮宴完毕,将新娘藏于邻家,让新郎前往将其寻回,交拜天地,并与之同归己家。也有“赠妇以马纵之于外,必欲婿从旷野获之”的⑤。这是古代抢婚制的一种遗俗。

如果不交聘礼而成婚,则需先至女方家服劳役,服役期满,方可偕妇同归。如果未到服役期限而中途脱归,则要偿还一定数量牲畜。若已纳聘定婚, 女方又别嫁他人,也要按规定罚一定的牲畜,并将聘礼如数归还。

在婚制中,有入赘习俗。但入赘须得到男方领主的许可。否则领主有权将属民索回。回时男方须付给女方一定数量牲畜。也有收继婚俗:兄死弟妻其嫂,父死妻其后母。⑥此外,还存在指物婚、指腹婚、冥婚等习惯。

寡妇通常不改嫁。若要改嫁,须经领主许可,将其牲畜按人数分给儿子及后夫。如遇无子嗣绝户,家产俱入所管之台吉,妻子别令配人。⑦

① 据《史集》第 2 卷第 197 页载,“斡惕赤斤”一词,来源于突厥语。“斡惕”意为“火”,“赤斤”为“帖斤”音转,意即“异 密”。这就是说,它是“火王”。

② 徐霆:《黑鞑事略》。

③ 汉译《史集》第 1 卷 2 册,第 85 页。

④ 参阅普兰诺·加宾尼:《蒙古史》,《出使蒙古记》,第 18 页。

⑤ 肖大亨:《夷俗记·匹配》。

⑥ 参阅普兰诺·加宾尼:《蒙古史》,《出使蒙古记》,第 8 页。

⑦ 肖大亨:《夷俗记·分家》。

平民婚姻,有互相援助的习惯和义务。《蒙古卫拉特法典》规定:“四十户中有四户,每年必须使其儿子完婚。十人必须为一人的婚事给予援助。” 若不予援助,则罚驼两峰、马 5 匹、羊 10 只。这是封建主们为将属民束缚于鄂拓克和爱玛克内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严格禁止通奸。如果发现男女之间有公开通奸行为的,双方都要被处死。

①倘一般平民与贵族妇人通奸,除奸夫奸妇要被处死刑外,奸夫之父子兄弟除

保留一人外,余者要全部处死,其妻女财产则散给部众。若是平民强奸贵族妇人,则将奸夫处死。奸夫知罪潜逃的,便告其首领科罚七九牲畜。倘是因奸私相出逃被缉获,则将其拘回。②据说岱总汗脱脱不花就因发现其妻阿勒塔噶纳与塔刺沁的哈勒察私通,他便将哈勒察处死,将妻子割去耳鼻遣送回娘家。

在婚姻家庭中,夫权与父权占有绝对支配地位。丈夫可以离弃妻子,并拥有对弃妇的所有权,但妻子却没有离弃丈夫的权利。

(二)衣食住行

古代蒙古人因长期生活在马背上,从事畜牧业,兼营狩猎,其男女服装, 大都为长袍。袍服左在交领,以帛带束腰,有单袍、夹袍和皮袍三种。夏季一般穿单袍,春、秋穿夹袍,冬季穿皮袍或棉袍。普通游牧民的袍服,单袍主要用棉布制成;皮袍用狗皮或山羊皮做成;棉袍以布为面,絮羊毛或棉花。汗或那颜阶层的袍服,单袍大都为价值昂贵的丝织品;皮袍,一般有 2 件,1 件毛向里,1 件毛向外,或用狼皮、狐狸皮、貂鼠皮;棉袍以锦、缎为面, 絮以丝棉。还有一种称为“比甲”的衣服,是忽必烈皇后察必所制作,前无衽,后身长,无领无袖,只缀有两条带子。

衣服颜色多红、紫、绀、绿、黑、蓝、灰诸色。头常戴各色扁帽,帽缘稍鼓起,惟帽后垂,缘宽若棕榈叶,用两带系于颈下。妇女戴顾姑(固姑) 冠。冠以“铁丝结成,形如竹夫人,长三尺许,用红、青锦绣或珠金饰之, 其上又有杖一枝,用红青绒饰之”。③足穿皮靴,靴底极薄。

由于长期与周围各民族人民往来密切,服装式样在 15 世纪以后略有变化。除穿袍外,还有裤、无袖短衣、毡斗篷、布衫衣、长袜等。“凡衣无论贵贱,皆窄其袖,袖束于手,不能容一指”。“袖之制促为细摺,摺皆成对而不乱。膝下可尺许,则为小辫(织丝为带),积以虎、豹、水獭、貂鼠、海獭诸皮为缘”。帽较小,仅可覆额。最小的则“止可覆顶”④。帽沿极窄, 帽顶赘朱英(缨),帽前赘银佛。贵族妇女则仍戴顾姑冠。

一般男人,自幼至老,都剃头发,独在脑后留一小辫。其余则俟其稍长再剪。妇女于初生时便蓄发,编为十数辫,披于前后左右。及至出嫁,分为两辫,分垂于两耳之间。耳穿小孔,贯以金铛银环。

生活于草原区的蒙古人,其生活资料主要是肉和乳。乳以牛乳、羊乳为主,也食马乳和骆驼乳。食乳办法,一是将牛乳或羊乳制成各种乳制品,如奶皮子、奶酪、奶豆腐等,俗称之谓“查干伊德”,意谓“白食”。以其干燥易保存,凡外出放牧或征战,都要随身携带。一是制奶茶。通常是将茶先

① 参阅普兰诺·加宾尼:《蒙古史》,《出使蒙古记》,第 18 页。

② 肖大亨:《夷俗记·治奸》。

③ 赵珙:《蒙鞑备录》。《长春真人西游记》、《黑鞑事略》所载,与此略有出入。

④ 肖大亨:《夷俗记·帽衣》。

煮开,再加入新鲜的奶,待再沸,即可供饮用。因奶茶能消渴解腻,是牧民日常生活必备重要饮料。一是制成酸奶。先将挤出的奶置于革囊中,“酿之月余”,待其变酸,即可取出备食,“名打酪酥”。①无论是贵族或平民,都喜爱饮酸马乳,汉译称为“马湩”或“忽迷思”,味道极甘美。酸马奶中, 尤以“黑马乳”为最佳,“色清而味甜。”②在元代,忽必烈为能经常饮用酸马乳,还专门令土土哈“掌尚方马畜,岁时挏马乳以进”。③肉,主要是羊肉, 其次是牛肉。也吃马肉,但马肉一般须在开大宴会时吃,平时不准随便宰杀马。1449 年(明正统十四年),明英宗朱祁镇被也先俘虏,也先令伯颜帖木儿照管朱祁镇。“伯颜帖木儿每二日献羊,七日献牛。也先每七日献马”④。据有关记载,普通游牧民夏天是很少吃肉的,主妄是吃奶制品和饮奶茶。吃肉大都是在冬、春季,或节日。倘有宰杀牛、羊,除留部分随时取用外,大部分都被分割成条状,俟其阴干,备陆续食用。在农业生产发达地区,除食肉、乳外,也参食米和面。

嗜酒。酒多以畜奶提炼,称奶子酒。“厚者饮数杯,即酪町矣”⑤。

草原游牧民的居室,主要是帐幕,又称“穹庐”、“毡帐”。以柳木结成,上有椽,外覆以毡,以马尾绳将毡拉紧。顶开天窗,供通炊烟。门向南, 规模大小不一,大者可容数百人,小者不足一丈,可以随时拆卸搬运。帐内摆设有一定次序,北边置主人床榻,西边为男居室,东边为女居室;在男女主人头上各挂有一个毡制的偶像,称为男女主人的兄弟;在两偶像之间上方, 别供一小偶像,它是帐幕保护神;在东边和西边入口处,则分别供一毡制的母牛和母马乳房偶像。当会饮时,首先要把饮料洒于男主人头上的偶像,然后再依次洒于其它偶像上。⑥10 世纪后,帐内又增置佛像、或活佛肖像,像前置佛器、乳、肉及其它祭品。帐幕中央置灶具和炊具。

交通工具主要是马、牛、骆驼和车辆。马供乘骑,牛用于拉车,骆驼用于拉车和徙牧时搬运家什。车有两种,一称“合刺兀台·帖儿坚”,一称“合撒黑·帖兀台”,一般用于搬运家具。

(三)丧葬

在藏传佛教格鲁派传入蒙古地区以前,大都行土葬。如果死者是一个重要首领,则将其尸体秘密运往旷地,将草和地上一切东西移开,挖一个深邃的大坑,又于坑的边缘挖一个地下墓穴。当尸体移入墓穴后,又将其生前最宠爱的奴隶置于尸体下面躺着,直至其将死时再拖出来,使他恢复呼吸,然后又放回原位。这样反复 3 次,如果这个奴隶不死,便可获得自由。掩埋时, 还要将其爱马、甲胄、弓矢、鞍辔、服物等一起埋入,将坑填平,使土地恢复原来的模样,以免被人发现。⑦据记载,在元代蒙古诸汗中,除忽必烈外, 其余各汗和宗王均葬于起辇谷(其地望一说在克鲁伦河流域,一说在肯特山

① 张瀚:《松窗梦语》,第 39 页。

② 徐霆:《黑鞑事略》。

③ 《元史》卷一二八,第 3132 页。

④ 刘定之:《否泰录》,《纪录汇编》卷一六。

⑤ 肖大亨:《夷俗论·食用》。

⑥ 参阅《鲁不鲁乞东游记》,《出使蒙古记》,第 114 页。

⑦ 参阅普兰诺·加宾尼:《蒙古史》,《出使蒙古记》,第 14 页;徐霆:《黑鞑事略》。

麓),俗称为“大禁地”。⑧

藏传佛教格鲁派传入蒙古地区后,人殉制度被废除,实施火葬。其法是, 将尸体焚化,拾其骨灰末,和以泥塑成小像,涂以金银,置于庙中,请喇嘛诵经 49 日、平民 7 日,以死者所爱良马、衣甲赠喇嘛。死者亲属、部众前来吊唁所送之牛马,也归喇嘛所有。①49 日内不杀牲,不剃发、不剪发。

除火葬外,还根据死者年龄、生辰分别实行金葬、木葬、水葬和土葬。金葬即天葬,葬时先将尸体安放于白毡上,用马驮至远离居地的高阜,听任野兽飞禽取食;木葬即将尸体悬于树;水葬是将尸体弃于河;土葬是将尸体收殓后埋于地,体呈侧卧式,脚屈曲。葬毕,请喇嘛诵经。后每逢忌日即致祭。禁止盗墓。如发现有人盗取贵族累墓内衣甲或家外马肉、草木者,缉获后处死。盗平民墓的,罚九九牲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