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藏内善后章程”的制定
在反击廓尔喀入侵西藏事件之后,清朝鉴于西藏地方制度废弛,弊端很多,官吏贪污渎职,更为普遍,以致强敌临境,无力抵御,决定利用这次驱逐廓尔喀侵略者,远扬兵威的契机,大力整顿西藏地方的吏治,妥立善后章程,以期永远遵循。
1792 年(乾隆五十七年)福康安班师返抵拉萨后,即会同西藏地方的有关人员共同议定条例,当时达赖八世·强白嘉措(1758—1804)在廓尔喀入侵战乱之余。对清朝在西藏地方制定章程法制,表示了衷心的拥护和感戴。④ 次年(1793),所有议定的条例,经清朝审订后,正式颁行,即历史上著名的“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⑤。
章程详细地规定了驻藏大臣的地位和职权。明确指出驻藏大臣监督办理西藏事务,地位与达赖、班掸平等;达赖、班禅和各地黄教呼图克图的转世,
⑤ 《西藏佛教发展史略》,第 121 页。
⑥ 吴丰培、曾国庆:《清代驻藏大臣传略》,第 66 页。
① 《卫藏通志·纪略上》卷十三上,乾隆五十六年八一九月条。
② 同上。
③ 同上书,乾隆五十七年九月条。
④ 《卫藏通志·纪略下》卷十三下,乾隆五十七年十月十六日条。
⑤ 《卫藏通志·条例》卷一二;《达赖喇嘛传》,第 62—72 页。
要由驻藏大臣监督履行“金瓶掣签”的手续以正式认定;地方政府中噶伦以下大小文武官员,一律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喇嘛拣选人员,奏请清朝任命, 官员的升迁赏罚,必须呈报驻藏大臣批准;地方政府处治罪犯,要呈报驻藏大臣备案;官家、贵族和寺院所属封地范围内的人口户籍,须造具花名清册, 送交驻藏大臣和达赖喇嘛处各存一份,以资稽查。
在国防方面,章程规定了地方常备军的制度。藏军定额 3000 人,分驻拉
萨、日喀则(各 1000 人)和江孜、定日(各 500 人)等地。同时还规定了地方官员的编制、粮饷、赏罚等制度。
章程确定了外事权集于清朝,有关西藏对外一切交涉事宜,统归驻藏大臣全权处理。毗邻国家写给达赖、班禅的信件,必须报请驻藏大臣查验,然后由驻藏大臣代为酌情回信;噶伦人等一律不准私自与外方藩属通信。章程还规定外国侨商旅藏期间,必须持有驻藏大臣发给的执照,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入藏贸易,更须按照规定的次数和期限,由指定的关卡来往,并须接受查验。
在财政、金融方面,章程规定设置专门机构,监督铸造银币,统一货币的成色和折算比价。章程还规定了西藏地方的赋税和收支,统归驻藏大臣稽查总核;全藏差税的增减和各地储备粮饷的数目,亦由驻藏大臣统一核定安排。
“藏内善后章程二十九条”的颁行,标志着清朝在西藏施政发展到了最高阶段。章程全面而具体地贯彻了清朝对西藏的统治权,事无巨细,均以文字的形式肯定下来。章程在客观上起到了加强发展中央政权和西藏地方政权,祖国各民族人民与藏族人民之间的亲密关系的积极作用,对巩固国防、安定西藏的社会秩序、减轻藏族人民的负担及发展藏族人民的生产和建设等方面,亦起到了促进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