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南方各民族原始残余的保留

从 17 世纪至 19 世纪初,南方还有一部分民族或多或少的保留着原始残余的社会组织,甚至还有极少部分民族仍处在由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发展阶段,如独龙族、怒族、傈僳族、基诺族、布朗族等皆属此类型。有的民族虽说已进入阶级社会,但还保留有原始残余,如佤族、拉祜族、黎族、苗族、瑶族中的少数即属此类型。所保留的原始残余各有差异和特点。

(一)土地公有制和原始共耕残余

19 世纪初独龙族、怒族、傈僳族(部分)、佤族(部分)还处在原始社会后期家族公社和原始农村公社解体的时期,这些民族社会发展的特点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经济虽以刀耕火种的农业为主,但采集和渔猎仍占很大的比重。生产工具十分简陋,小型铁器和竹木农具并用,社会分工不明显,交换尚停留在以物易物的阶段,社会内部虽有一定的贫富分化,但还没有形成剥削阶级。在土地所有制形态上,正处在家族公社和农村公社公有制向个体私有制发展的时期。土地的原始公有制还较普遍存在,独龙族保留有家族公有、几户伙有的公有土地;怒族土地关系中原始公有制还十分突出,村社公有、氏族公有、家族公有土地还占有重要的地位;傈僳族社会中家族和村寨公有的土地还作为一种残余形式保留下来,家族、村社公有的土地有的地区占到总耕地面积的 30%;云南西盟佤族家族、村社的公有土地占耕地面积的 10

—20%;西双版纳布朗族的土地大部分属于氏族公有。对于这些公有土地, 凡氏族、家族、村杜成员都可自由开荒耕种,丢荒后就失去使用权。

基于这样的原始土地公有制,因而在耕作形式上便保留着原始共耕制的共耕关系。各族对共耕的称呼不一,独龙族叫“猛吴”,怒族叫“扣利牙”,

佤族叫“麻格类亩”,傈僳族则称之为“哈米奔列伙”,皆为共同耕作或大伙一起种的意思,译成汉语为“合种”或“伙种”。各个民族的共耕组织虽有所差异,但大体是一致的,即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最多 8 家)组成,一个

家庭可参加一个或两个以上(最多者参加 10 余个)共耕组织。共耕关系不稳定,每年都有变化。共耕使用的土地有的是家族、村社公有地,有的则是私人土地。共耕各方共同出籽种和劳动力,共同生产,产品大部分沿袭原始平均分配的原则,按户平均分配,也有按人口平均分配的,不计劳动力的强弱, 土地无论属于谁所有,一般都不计报酬。如果籽种原由一方所出,则先扣除籽种,然后再平均分配。有少数的共耕组,因组内生产资料占有的不平衡而产生了分配上的不平等,因而出现了某些剥削因素,导致共耕关系的逐渐解体。

(二)原始氏族、家族、共产制大家庭残余。

  1. 世纪末至 19 世纪初,氏族、家族、共产制大家庭的社会组织在南方部分民族中还有所保留。独龙族有由同一个祖先的后代组成的血缘集团—— 尼柔(父系氏族);怒族有称为“起”、“体戚”、“勒”的氏族组织:傈僳族的氏族组织被称为“初俄”;西双版纳布朗族社会中还保留有一种罕见的母子(女)连名制,这是一种母系氏族的残余,同时还保存着称为“戛滚” 的父系氏族组织。这些氏族都是由同一祖先的后代所组成的,具有许多共同的特征,如有同一姓氏、共同的图腾、有氏族长、实行严格的氏族外婚等。

家族组织在独龙族、怒族、佤族、傈僳族、拉祜族的苦聪支系中都还较为普遍的存在。它是由同一祖先的苦干个体家庭组成的。这些家族的共同特征是:有共同的姓氏,实行严格的家族外婚,有某些共同的宗教活动,家族成员有互相帮助和互相承担债务的义务,有选举产生的家族长,有共同的墓地,有家族公有土地。这些特征具有原始家族公社残余的性质。

在个别民族中还有一种原始共产制大家庭的残余组织,其中以独龙族和基诺族最为突出。独龙族的原始共产制大家庭(独龙语称之为“宗”)在 19 世纪还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娶妻的男子在父屋内新置一个火塘,大家庭中有几个火塘则表示有几个小家庭,小家庭被称为“卡尔信”,即火塘分居制。大家庭有家长(吉马),其权力较大,负责处理生产、祭祀、嫁娶、交换、诉讼等事务。妇女处于奴仆的地位,大家庭内实行生产资料土地公有制, 全家庭集体劳动,平均分配产品。同时还保留有古老的“主妇管仓”、“各火塘轮流煮饭”和“主妇分食”的母权制时期的遗风。

基诺族的父系大家庭出现于 17 世纪,是一个父系血缘集团,由同一个父系祖先的子孙(男性)娶妻后组成,同居一幢大竹楼内,由家长统领。在大竹楼的一道门设家庭的总火塘,二道门处设长条形火塘,供大家庭成员集体吃饭、休息、举行家庭会议的场所。大家庭实行集体劳动,共同消费。

(三)黎族合亩制

  1. 世纪时部分黎族还保存着带有浓厚原始残余的合亩制,黎语称之为“纹茂”或“翁堂沃工”。合亩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由二三代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若干户所组成的带有原始家族残余的一种共耕编组形式。合亩制的生产力水平还十分低下。每个合亩都有亩头,合亩内亩头与亩众以及亩众之间的相互关系基本上是平等的。合亩中还有一种“龙公”与“龙仔” 的关系。龙公黎语称之为“沃凡”,意为做主人,龙公绝大多数皆为亩头。龙仔是因各种原因而投靠龙公的,一般有人身自由,龙仔在合亩内的地位和

待遇与一般亩众虽说有一定的差别,但基本上是平等的,这种关系带有原始氏族收养成员的性质。龙仔要为龙公承担一定的义务,龙公则以龙仔的保护人自居。

合亩的主要生产资料——耕地和耕牛,分别为合亩公有、几户伙有和一户私有 3 种形式。合亩成员实行共同劳动,产品由亩头主持分配。分配前先扣除种子和其它公用粮,余下部分全部按户平均分配。土地不论为何方所有皆不计报酬。有的合亩属于原始形态的内部尚未产生剥削关系,但在过渡形态(由原始形态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合亩中,合亩内部和对外均产生了剥削关系,传统的合亩制仅是一种躯壳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