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松赞干布制定军政制度

吐蕃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诸羌部的陆续归附,为松赞干布制定各项施政措施奠定了基础。

在军事制度上,松赞干布仿照中原地区的府兵制,在吐蕃建立了四个被称作“如”⑧的军政组织,即乌如,以今拉萨市为中心;约(左)如,以今乃东县昌珠寺为中心;叶(右)如,以今南木林县为中心;如拉,以今拉孜、谢通门县为中心。如,藏语意为部或翼。每个如又分为上下二支如。每个如的马匹呈不同毛色,旗帜也各不相同,以示区别。

吐蕃的职官制,基本上是在松赞干布时期确立的。①王朝中赞普以下总管朝政的是大相(论茞)、副相(论茞扈莽)各一人,但副相非常设职。主管王朝外部,即管理属部及对外侦察、征讨等事务的官员是都护(悉编掣逋) 一人。主管王朝内部事务的官员是内大相(曩论掣逋)、内副相(曩论觅零逋)、内小相(曩论充)各一人。主管王朝司法事务的官员是整事大相(喻寒波掣逋)、副整事(喻寒觅零逋)、小整事(喻寒波充)各一人。整事大相或译刑部尚书。这些职官的设置,显然受到唐朝官制的影响。

吐蕃王朝的职官,往往在名前冠以“论”或“尚”字。论,一般指与王室有直接亲属关系的大臣;尚,是和王室通婚的各大贵族出身的官员,原义是舅父。

松赞干布还确定了“告身”制度,即用不同质料制成的臂章,以区别官阶的高下。一等瑟瑟(翡翠),二等金,三等银镀金,四等银,五等铜。臂章钉在方圆三寸的粗毛布上,悬在臂前。②估计松赞干布时期,吐蕃的告身制度尚属草创时期,形制和等级的区分也较为简单,因此,汉籍《册府元龟》和藏籍《智者喜筵》对告身制度都有不同的记载。到公元 8 世纪中叶赤松德赞时期,告身制度发展到了更加完备的阶段。不同的记载是以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为根据的。这种“告身”制是吐蕃奴隶制社会的等级制度在职官制度方面的具体反映。

为维护奴隶主阶级的利益,松赞干布制定了严酷的法律。他以佛教“十善律”为根据,在吉雪(拉萨河下游)的学玛那地方制定吐蕃法律二十部, 松赞干布及其臣下都盖印于其上,以昭郑重。这些法律的内容大致是“对争斗(者)罚款。对杀人者依死者的地位罚命价。对盗窃的人罚赔八倍,连同原物共为九倍。对通奸者折断其肢体,流放到其它地方。对说谎的人拔断其舌头。又令臣民皈依三宝,恭敬信奉,报父母恩,孝敬奉侍。对恩人及父叔长辈的意旨,不可违背,以德报德。对贤良的人和出身高贵的人,不能与他们争斗,要听从他们的吩咐。学习经典文字,明白其中的道理。相信业、因、果,戒绝恶行。帮助亲友邻居,勿生侵害之心。品行端正,心存天良。酒食有节,知耻存礼。按期还债,称量时勿行欺骗。未受别人的委托授权之事,

⑧ 《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第 139 页。

① 王忠:《松赞干布传》,第 23 页。

② 参见《王统世系明鉴》,第 61 页。

不要参与。谋划事情时应自持主张,勿听妇人之言。是非难以判断时,请地方神祗护法作证,立誓赌咒”。③这些法律虽然是以佛教的教理为标榜的,但实际上维护的是奴隶主阶级的统治特权,强调各阶层的社会地位不容逾越, 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以严刑峻法镇压。《新唐书·吐蕃传》记载的“其刑,虽小罪必抉目,或刖、劓,以皮为鞭抶之,从喜怒,无常算。其狱,窟地深数丈,内囚于中,二三岁乃出”,既反映了吐蕃刑罚的残酷,也可以看到统治阶级的意志在量刑方面所起的决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