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蒙古族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一、豪古族的封建等级制和封建剥削
满族统治阶级统一蒙古后,为了巩固其在蒙古和全国的统治,除了发展壮大其本身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外,在政治上,实行对满、蒙、汉、回
(包括维吾尔)等不同民族的等级制度,并通过制定不同的民族政策来付诸实施。满族统治阶级总的政策是采取满蒙联盟,对蒙古族上层采取特别信任和优厚的政策,对汉、回则采取歧视、抑制的政策。清王朝为充分利用蒙古封建势力为自己的统治服务,一方面根据“广建诸侯分其力”的原则,对蒙古各部采取众建其势,分而治之削弱其力量的措施,另方面,对蒙古封建势力,又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维护蒙古地区旧的封建统治秩序,赋予他们原先本民族内部存在的封建主的政治和经济特权,保留其封建剥削制度,以使他们效忠于清朝政府。为了笼络蒙古封建主,颁布了有关袭爵、晋职、继承、领地、属众等封建特权制度;实行“满蒙联姻”、“备指额驸”等一系列怀
柔、羁縻政策;①采取“以黄教柔顺蒙古”,提倡、鼓励发展藏传佛教(喇嘛教)的策略。
清代,蒙古族封建统治阶级内部有严格的等级划分,满族统治者对蒙古族的封建统治制度,并不是原封不动,而是加以改造和调整,变更成为一种新的统治机构。对归顺的内札萨克蒙古封建主,取消他们原有的汗、台吉、诺颜、洪台吉、太师、宰桑等称号;对外札萨克封建主仍授以爵位。而这种待遇,在汉、回等民族中是不能享受的。清廷参照满族社会官制和蒙古族封建主的效忠程度与原来地位,而授予蒙古王公贵族以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和一、二、三、四等台吉与塔布囊等爵位。这些王公贵族都享有清政府的俸禄赏赐:科尔沁亲王年俸银 2500 两,缎 40 匹;一般亲
王银 2000 两,缎 25 匹;其下至四等台吉,年俸不等②(详见附表),他们按爵位高低,还领有随丁和区别其品级的特别服饰。如爵位最高的亲王可领有随丁 60 人,其下领有随丁人数不等③。以蒙古王公为首的各级封建统治阶级, 实行清政府所定爵位继承制度,享有清政府所赋予的各种特权。
清代蒙古王公台吉俸禄、随丁等一览表
爵位 |
年俸银(两) | 年俸段(匹) |
年班例赏(两) |
随丁 |
陵丁(户) |
---|---|---|---|---|---|
汗和科尔沁亲王 |
2500 | 40 |
502 |
60 |
10 |
一般亲王 |
2000 | 25 |
430 |
60 |
10 |
科尔沁郡王 |
1500 | 20 |
390 |
60 |
8 |
一般郡王 |
1200 | 15 |
317 |
50 |
8 |
贝勒 |
800 | 13 |
238 |
50 |
6 |
贝子 |
500 | 10 |
150 |
40 |
6 |
镇国公 |
300 | 9 |
117 |
35 |
4 |
辅国公 |
200 | 7 |
117 |
30 |
4 |
札萨克台吉 |
100 | 4 |
76 |
30 | |
一等台吉 |
100 |
63 |
15 | ||
二等台吉 |
80 |
63 |
15 | ||
三等台吉 |
60 |
53 |
12 | ||
四等台吉 |
40 |
53 |
8 | ||
固伦额驸 |
300 | 10 | 4 |
8(固人公主) |
|
和硕额驸 |
250 | 9 | 40 |
6(和硕公主) |
|
郡主额驸 |
100 | 8 | 30 |
6(郡主) |
|
县主额驸 |
60 | 6 | 20 | ||
郡君额驸 |
50 | 5 | 20 | ||
县君额驸 |
40 | 6 |
① 详见《大清会典事例》卷七九三。所谓”备指额驸”,即是对早已与清廷王室有通婚联姻关系的外藩札萨克王公及额驸所生男性后裔,“十五岁以上,二十岁以下,有聪明俊秀,堪指额驸的台吉、塔布囊,将衔名、年龄注明 令其父兄于年节请安时,各带来京”朝觐,以备选为清室公主、格格们的夫婿,在袭爵晋级时,享有优厚待遇,使“北不断亲”。
② 嘉庆《清会典》卷五一;《清世宗实录》卷七七,雍正七年正月丙午条。
③ 《理藩院则例》卷二三。
(本表系根据《(嘉庆)清会典》卷五一、《理藩院则例》卷二三等制成。)
蒙古封建主除王公贵族外,还包括由世俗贵族出家为僧的僧侣封建主及少数的牧主和地主,他们组成了蒙古社会的剥削阶级;而被剥削被统治阶级的阿拉特(牧民)①,包括有阿勒巴图(箭丁、贡民)②、哈木济勒嘎(随丁)、沙毕纳尔(庙丁)、乌拉齐(站丁)、庄丁、陵丁和为各级封建主服劳役的家奴。蒙古封建统治阶级和阿拉特,构成了蒙古游牧封建社会的基础。
- 世纪末至 18 世纪中叶,蒙古封建主和寺庙僧侣贵族凭借其占有大量牲畜和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控制权,对阿拉特进行各种封建剥削和建立人身依附关系。并使之合法化,制订各种法律,加以确认和保护。他们一般都占有大量牲畜,从一些封建牧主对喇嘛施舍的记载,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当时牧主占有牲畜的情况。如:1643 年,咱雅班第达曾得到和硕特部昆都仑乌巴什的赠畜 5000 头。1645 年,他和喇嘛们又收到王公们两万匹马的布施。1647 年,额尔德尼洪台吉又赠给咱雅 6000 只绵羊。同年,鄂齐尔图汗准备了 1
万匹骗马作为进藏熬茶开支之用,所用的畜群有大小牲口 2 万多头。①由上可见,封建主占有牲畜实际数量很大,数以千万计。而牧民虽也有一定的牲畜, 但很不稳定,并往往被封建主以各种手段所掠夺,出现两极为化的情况,从蒙古的法典中可以看出,牧民除了要缴纳通常实物税外,还有种种额外负担, 例如,封建主受财产刑罚时,阿勒巴图就得代缴牲畜,阿拉特在其主人向君主送札、召集会议、转移牧地、举办婚事的场合,都得提供牲畜等。②
蒙古封建主除占有牲畜外,还占有游牧经济的另一重要生产资料——土地、牧场。从《卫拉特法典》中可以看出,封建主占有大片的牧场、土地和打猎区。《法典》中提到“游牧区之主或游牧地的领主”及王公“禁猎区”③、“游牧区”。“禁猎”的范围一般是很大的,“游牧区”往往包括四季牧场, 可见封建主占有的牧场是大片的。《法典》中还严禁阿拉特牧民离开所属封建主而自由迁徒,重惩逃亡和盗窃,分别不同情况科以牲畜和财产,极力保护封建主所有制。④
由于封建领主们掌握了游牧经济主要生产资料——牲畜的占有和牧场的支配权,因而阿拉特牧民对于封建主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蒙古《法典》中规定,封建主有权干涉所属阿拉特的婚姻嫁娶、财产继承、债务关系、入寺为僧以及迁徙、居住等自由。阿拉特无权离开封建主另行游牧,离开额毡
① 阿拉特,蒙古语“平民”或“平人”之意。旧指蒙古贵族以外的平民,占蒙古族人口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蒙古社会的基本生产阶级。在封建领主的土地上放牧,必须向领主提供阿勒巴(赋役),对封建领王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其占有数量不等的牲畜和生产工具,生活和地位也有差异。。
② 阿勒巴图,蒙古语音译,意为“承担赋役者”。即在蒙古封建领主制下,向领主承担赋役的属民,清译作“所属之人”或“所属旗人”。向大领主承担赋役的领主也可以称之为阿勒巴图,但通常是指阿拉特牧民。其中一部分人,因作战、服役或输财有功,被豁免赋税和劳役,亦称之为“达尔罕”或“达尔哈坦”。
① 《咱雅班第达传》第 7、12、21、22 页。
② 参阅戈尔通斯基:《1640 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第 24、26 条等。
③ 《1648 年蒙古—卫拉特法典》第 93、25 条。
④ 梁赞诺夫斯基:《蒙古习惯法之研究》第 59、63、66、75 页条文;帕拉斯:《蒙古民族历史资料集》, 第 315 页。
(主人)就要被看作逃亡,逃亡者应立即被迫回交其主人处置。⑤封建主还可以把阿拉特当作赠品送给他人及充当自己女儿的陪嫁户⑥,或与财产一样作为科罚品。
为了保护封建主的牧畜和财物,蒙古法典对盗窃罪的规定是极为严酷的。对盗窃骆驼、马、牛、羊等都要科以牲畜和刑罚⑦。对盗窃战具者科以重罚。对盗窃衣物、日常用品的处罚,如盗窃绸裹大皮袍、黑貂皮袄、虎、豹、水獭皮的地毯,绸面的棉短大衣,银鼠皮袄者,要罚五九,这相当于杀死一个男奴隶或丈夫杀其遗弃之妻的科罚。⑧在噶尔丹珲台吉第一项补充敕令中甚至规定,犯盗窃罪三次者,要没收其妻子、全部财产,且沦为奴隶⑨为确保蒙古封建主的特权,清朝编纂的《理藩院则例》更是明确规定,封建主杀死平民,只罚牲畜;家奴杀死主人,则凌迟处死。阿拉特诽谤王公,要按被诽谤者的爵位高低处罚不等牲畜;而王公贵族则可以任意欺压平民,不受法律制裁。总之,封建主用各种措施并通过各种立法,来保护其牲畜和其它财富, 使封建关系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
蒙古地区实行盟旗制度后,清政府对蒙古法典中维护封建领主的一切特权,巩固封建社会统治秩序以及调整内部关系等条款的基本准则均仍予以确认,其中很多条款是后来喀尔喀各部制订《喀尔喀法典》和清政府制订《理藩院则例》的重要依据。以王公贵族和寺庙僧侣贵族为首的蒙古封建主,凭借其占有大量牲畜和对土地的实际使用权、控制权以及清政府所给予的各种封建特权;建立严格的人身隶属制度,使阿拉特(牧民)对封建主具有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以便于对阿拉特进行各种封建剥削和超经济剥削。封建主利用清朝盟旗制度的规定,不准阿拉特越旗牧放,否则要受到严惩,牧民放牧牲畜只能在旗内封建主所支配的牧地上活动,违者要受罚。旗在封建统治阶级的代表札萨克(旗长)的统治下,土地虽名义上为皇家所赐,乃系公有, 但实际上旗地的支配权和使用权,都掌握在各级蒙古封建主的手中,形成为牧地实际上的占有权。牧民仍一如既往,被固着在牧地上,必需承担清政府和各级封建主的一切贡赋和劳役。
蒙古王公贵族除接受清政府封爵和领取俸禄外,并可免除各种赋税,还有权收取旗内的赋税。王公台吉每年可征收其属民赋税为“有五牛以上及有羊二十只者,并收取一羊;有羊四十者,准取二羊”①。其它,如封建主的进贡、朝觐、会盟、迁牧、婚丧、嫁娶和征战给养等,都要牧民承担,使牧民背上沉重的负担,过着极其贫困的生活。清政府名义上对封建王公贵族也有所限制,但为笼络蒙古封建主起见,经常对此等情况置若罔闻,以维护封建主的利益,因而使蒙古王公贵族各级封建主更加胆大妄为,横征暴敛,使广大牧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在蒙古地区,除一般封建等级制外,还有寺庙僧侣封建等级制。满、蒙统治者为利用宗教统治各民族人民,对僧侣给予特殊的优待。规定为喇嘛者,
⑤ 详见戈尔通斯基《蒙古—卫拉特法典》,第 65 页。
⑥ 同上。
⑦ 梁赞诺夫斯基:《蒙古习惯法研究》,第 60、61、75、79 页。
⑧ 《蒙古—卫拉特法典》第 38、78 条。
⑨ 梁赞诺夫斯基:《蒙古习惯法研究》,第 73、79 页。
①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七四三,第 1 页。
可以免纳赋税,免除兵差徭役。规定每户男子要有人当喇嘛,包括世俗贵族和阿拉特牧民都有义务。贵族出身的喇嘛为上层喇嘛,阿拉特出家的多为下层喇嘛。清朝对僧侣阶层也有严格等级制的规定,驻库伦的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为喀尔喀蒙古地区最高僧侣封建主,驻多伦诺尔汇宗寺的章嘉葛根和驻青海塔尔寺的呼图克图等,为漠南蒙古和卫拉特蒙古的两大僧侣封建主,掌管内外蒙古和青海地区的各寺庙。下还设有副札萨克达喇嘛、札萨克喇嘛、达喇嘛等。寺庙的喇嘛僧众,分为格隆喇嘛(已受戒者)和班第喇嘛(司役小喇嘛),此外,还有沙毕纳尔(寺院庙丁)。上层喇嘛都享有清政府所给予王公贵族同样的待遇和地位,拥有各种封建特权。清代在大寺庙领地建置7 个喇嘛旗:内蒙古锡呀图库伦札萨克喇嘛旗、外蒙古哲布尊丹巴呼图克图旗、额尔德尼班第达呼图克图旗、札雅班第达呼图克图旗、青苏珠克图诺们罕旗、那鲁班禅呼图克图旗及青海的察汗诺们罕旗等,寺庙住持实际就是喇嘛旗长。寺庙占有大量的土地(包括牧地)和牲畜。他们常与王公贵族等封建主相勾结,对下层喇嘛和牧民进行剥削和奴役,并利用寺庙向阿拉特放高利贷,因而就更加重了牧民的负担。
在阿拉特阶层中,有相当一部分为箭丁。他们有自己的牲畜和生产工具, 可以独立进行个体游牧经济的生产活动,但要负担沉重的赋税劳役,自有的牲畜要按上述规定的标准纳税,即使牲畜很少亦不能豁免,如仅有羊 1 只亦
要交米 1 锅,有羊 2 只交米 6 锅。②还有种种摊派和劳役都要转嫁到他们身上, 压得牧民透不过气来。
随丁是牧民中规定分配给授爵王公贵族役使的箭丁。随丁不能随便离开主人,要为封建统治阶级终身服役,世代承袭,故又称“随人箭丁”。他们要为主人服各种劳役,从事牧放牲畜和其它各种生产活动,其劳动成果由封建主支配。随丁对封建主有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主人杀死随丁,不偿命, 只赔“二九”牲畜即可,而随丁杀死主人,则要处死,可见其地位十分低下。
庙丁是寺庙高层喇嘛封建主的牧奴,其来源是世俗封建主捐献给上层喇嘛的随丁和一部分生活贫困的箭丁组成。他们虽然不用服兵役和承担各种规定的劳役差使,但要为寺庙上层喇嘛牧放牲畜和从事各种牧业生产活动,以及其它各种繁重劳动,同样遭受到残酷的封建剥削,生活亦极其悲惨。
站丁是为清政府交通驿站眼差役者,其来源主要“于各旗内察出贫乏之人,给予牛羊等物,使为产业,设立驿站”①。从内地至内蒙古地区有驿路 5 条,60 多个驿站,漠北地区也设有 100 多个驿站。每站有站丁数十名。站丁除承担驿站各种劳役外,要无偿供给来往官兵的食宿,还经常受到官员敲诈勒索之苦。
阿拉特中,还有专为封建主看守陵墓的陵丁;专门提供公主、格格等食物的庄丁。他们都受到封建主的剥削和压迫。庄丁,主人可作为遗产进行分配,甚至可以用来在本旗内进行买卖。
牧民中地位最低者为奴隶,人数不多,主要是家奴。其来源除世袭外, 一邵分是罪犯发落为奴。一部分为战争俘虏,或由于各种原因沦落为奴的汉人。他们不计入丁册,可以被随时赠送、买卖、甚至被处死。
厂大阿拉特除受本民族封建统治阶级的剥削压迫外,还遭受满族统治阶
② 同上。
① 《清圣祖实录》卷一五三,康熙三十年十月丙申条。
级的盘剥和勒索。在清廷出兵征讨时,要牧民服兵役、守边、服劳役等等, 往往是通过本民族的封建主摊派。服役者要自带马匹、武器和食品,负担甚重。清廷在灭明、征服察哈尔蒙古和康熙三次亲征准噶尔贵族噶尔丹的战役中,动辄征调蒙古兵作战,并以征调和采买等形式,夺取蒙古牧民大量牲畜, 往往筹集数十万只(匹)马羊。由于在长期战争中频繁征调人畜,封建主把这些沉重的负担都转嫁到劳动人民身上,并从中渔利,中饱私囊,阿拉特牧民几乎到了无法生活的地步,使牧区生产遭到严重破坏。
牧民除服兵役和劳役外,还有驻守卡伦的义务。卡伦人数一般为数十人至 200 人不等。不仅要尽防守之责,还要自谋生计,加重了牧民的负担。
满族统治者还利用各种手段,如处罚、献礼、贡献等变相剥削牧民牲畜。如建立所谓皇室和八旗官兵的牧厂和马场等,专供皇室成员和八旗官兵骑乘和祭祖,牧民要为他们义务牧放。牧厂和马场牲畜往往多达几百万头(匹), 都是从牧民手中剥夺来的,严重破坏了牧民的生产和生活。此外,封建主向清廷进贡品、礼品、运输费用、盟旗开支经费、过奢侈生活等等,也无不从牧民身上敲诈勒索,使牧民的生产濒临崩溃边缘,牧民生活走头无路,被迫走上与封建统治阶级进行坚决斗争之路。至清代后期,蒙古牧区的封建制度已不能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各地牧民与内地各民族人民的反封建斗争,风起云涌,汇成一股巨流,使蒙古地区的封建领主经济面临崩溃的形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