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社会主义要转变得自然

建国之初,周恩来即开始对社会主义建设进行探索。因为从这时候起, 社会主义在我国已经不再是纯粹的理论问题,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提上议事日程的重大实践问题。

在筹建新中国的过程中,周恩来亲自主持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的经济部分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

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要使各种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这一规定,便保证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在新民主主义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对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和公私合营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共同纲领》规定,人民政府实行优待和扶助其发展的政策,鼓励私人资本向国家资本主义方向发展,引导农民逐步地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组织各种形式的劳动互助和生产合作。他告诉人们:“按照

《共同纲领》不折不扣地做下去,社会主义的条件就会逐步具备和成熟。” 从 1949 年到 1952 年的社会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 1949 年,国营企业和私

营企业的产值比重是公 4 私 6;到 1952 年底则变为公 6 私 4。这个趋势,说明了我国是在向社会主义过渡。

周恩来还认为,“实现社会主义要有一定条件的”。没收资产阶级的企业,去掉资产阶级,走向社会主义,这是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做法。而“我们中国有所不同”,“中国的经济是落后的,要实现工业国有化和农业集体化,还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还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要发挥资产阶级的积极性,让它的发展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经济事业,使我们的经济能更快地发展。”他告诉人们:社会主义是依社会发展中必然的规律实现的,生产发展不起来,用逼的办法,也逼不出社会主义来。

周恩来主张,进入社会主义,要转变得自然,要经过一个相当长的时间, “水到渠成”。对于改造个体农业经济,实行农业集体化,周恩来说,不能过急,一急就会出乱子,“苏联 1929 年搞集体农庄,犯了一下急性病,便垮了”,应当引为鉴戒。

虽然周恩来再三告诫全党,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单纯地追求生产关系的变革;只有不仅在生产关系方面基本上实现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而且在生产力方面实现国家工业化,才能进入社会主义,但是,从 1955 年反对右倾保守,反对“小脚女人走路”以后,便逐步发

生了片面地追求生产关系变革的倾向。到 1958 年,全党在指导思想上不顾当时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很低的实际情况,一再强调小社并大社的优越性,大力宣传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尤其是《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中更认为:“看来,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我们应该积极地运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条过渡到共产主义的具体途径。”在此后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的说明要点》中又写道:“这次决议草案,⋯⋯把人民公社从集体所有制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过程,同人民公社实现工业化和农业电气化、机械化的过程,加以分开。⋯⋯过渡到全面的全民所有制,不以实现高度的工业化和农业电气化、机械化为前提。”

这种脱离生产力发展水平,盲目求纯求快,以为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的思想和做法,周恩来是不同意的。早在 1957 年 4 月,他在国务

院全体会议第 44 次会议上,就曾经针对社会主义改造存在的问题说:“大煤矿国家开办,小的,合作社、私人都可以开。⋯⋯搞个具体办法,把过去的规定改一下,这样有好处。”他还指出:“主流是社会主义,小的给些自由, 这样可以帮助社会主义的发展。工业、农业、手工业均可采取这个办法。我看除了铁路不好办外,其他的都可以采取这个办法,如三轮车、摊贩等均可采取自负盈亏的办法。有些私人办的小学,也可以让其办下去。大概工农商

学兵除兵外,每行都可以来点自由,搞一点私营的,文化也可搞一点,这样才可百家争鸣嘛!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搞一点私营的,活一点有好处。”1961 年 9 月,他在同外宾谈话时又说:“在生产关系方面,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有很长一段时间有两种所有制,后期才有一种所有制。所谓两种所有制,一种是全民所有制⋯⋯第二种是集体所有制,⋯⋯除这两种主要的所有制外,还有第三种补充性质的个人所有制,如小商小贩、手工业者和个人诊所。”他甚至认为,将来城市和乡村的界线没有了,农业和工业的界限没有了,“那时候在所有制方面也可能保留极少数的个人所有制,但只是极少数, 不起决定作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不正是周恩来 30 年来一直孜孜以求的吗?如果社会主义建设一开始就按照他的这些富有远见的思想去做,我们的社会主义肯定会是另一番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