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也需要和平共处

周恩来开始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要是着眼于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随着社会主义内部阵营的矛盾不断暴露,他又创造性地发展了列宁关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问和平共处的思想,提出相同社会制度国家, 包括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应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

1950 年 2 月,周恩来以外长身份与苏联外长维辛斯基签署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第五条规定,“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稍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可以说,中苏双方一开始就在两国关系中确认了包含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某些精神和内容的原则。

1954 年 5 月 12 日,周恩来在日内瓦会议的发言中,谈及中越两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也阐明了必须依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他指出:中越两国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建立了正常的经济关系和文化关系,两国政府的共同愿望就是互相尊重独立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保卫亚洲及世界的和平。在同年的国庆庆祝大会讲话中,周恩来更明确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当成为国际关系的普遍原则。当时之所以没有特别明确地专门强调这些原则也适用于社会主义国家,是由于客观上还没有这种需要,这个时期社会主义各国之间的矛盾还没有明显地暴露出来。

1956 年波匈事件的发生,给社会主义国家关系带来了剧烈的震动,不仅充分暴露了苏联领导人所犯错误酿成的沉积已久的东欧国家同苏联之间的深刻矛盾,而且反映出社会主义国家关系中也有忽视平等原则、干预别国内政的大国主义现象。苏联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盟主,它像一个站在摩天大楼上的

警察指挥交通一样,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发号施令,干涉他国的内政,对东欧的那些“卫星国”,更是视为可以随意摆布的小伙计。它不仅在这些国家派驻军队,而且还要这些国家在政治上经济上听命于它,忽视其独立平等地位,从而严重伤害了这些国家的民族利益和民族感情,也严重损害了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形势下,为社会主义各国建立正常、健康的国家关系确立正确原则的任务,便突出地提到了日程上。

波匈事件后,苏联共产党丢了面子,于是请周恩来前去调解,以重新确立它在东欧的威信。周恩来在途经苏联时,对苏联党干涉他党他国内部事务给予了措词严厉的批评,赫鲁晓夫对周恩来的批评怨声不绝,说这是在给他“上大课”。但迫于形势压力,在中国方面建议下,苏联政府于同年 10 月

30 日发表了《关于发展和进一步加强苏联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友谊和合作基础的宣言》,承认过去在处理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方面犯了错误,损害了平等的原则,并表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只能建立在完全平等、尊重领土完整、国家独立和主权、互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之上。中国政府随即于10 月 1 日发表声明予以支持,这就是著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苏联

政府 1956 年 10 月 30 日宣言的声明》。周思来亲自审阅修改了这篇声明,指出:“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就更应该建立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这就第一次正式明确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适用于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相互关系,也同样适用于社会制度相同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

此后,在一些讲话中周恩来对上述思想又进一步加以理论上的概括。他指出:社会主义各国是由共同的共产主义的理想和目标联系起来的,因此,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各国又是独立的主权国家,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平等的原则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战略上要联合一致,但国与国之间在政治上不可能没有区别,在战术上不可能没有批评,任何国家都不能凌驾于其他国家之上,干涉他国的内政。

可是,事实很快表明,苏联领导人对自己错误的承认是迫不得已、言不由衷的。他们在渡过波匈事件的难关之后,大国主义态度复萌,特别是采取了一系列有损中国主权、力图使中国失去独立自主地位的行动,从而使苏中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日趋激烈。在这一斗争中,周恩来进一步强调了独立自主和平等原则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中的重要地位。他在 1963 年 8 月至 9 月同外宾的谈话中讲到,只能在独立的国家之间实行和平共处,双方不是对等就不能和平共处。各国间只有平等,才能说到互助,才能互通有无。帝国主义、殖民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把我们看作是劣等和落后的民族,不平等相待,那不行。我们站起来了,一定要给我们平等,我们绝不能在他们面前屈服。

周恩来在维持中国的主权和独立、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关系中确立独立自主和平等原则而不懈斗争的同时,努力在中国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外交工作中贯彻这一原则,即:对外不亢不卑,立足自力更生,坚持不搞大国沙文主义。他还根据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使意识形态同国家关系相分离的思想,即党与党之间的意识形态分歧不应影响国家关系的发展,以此作为在社会主义国家关系中贯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保证。

从 50 年代中期开始,中苏两国两党在国家利益和意识形态两方面的矛盾日渐加深。对此,中国共产党坚持两条基本原则:一是意识形态争论不公开

进行,应该内部解决;二是不因为两党之间在意识形态上有分歧,影响国家关系,可是苏联领导人拒绝接受中国的意见,为迫使中国党就范,挑起了中苏两党的论战,并蓄意把意识形态分歧扩大到国家关系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恶化国家关系的措施。首先是撕毁合同、撤走专家,到 60 年代末,发生了严重的边界武装冲突。珍宝岛的枪炮声告诉人们:两个社会主义大国的关系恶化到了战争的边缘。

然而,即使在中苏两国处于军事对峙的严重形势下,周恩来仍坚定不移地坚持中苏之间的争论不应该妨碍两国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的正常化,边界问题应该通过和平谈判求得公正合理的解决。1969 年 9 月,苏联部长会议主席柯西金赴越南吊唁胡志明主席后,途经北京,同周恩来在机场进行了一次不同寻常的会晤,讨论了两国关系问题。周恩来提出,当务之急是在谈判解决问题以前首先采取临时措施,使双方武装力量在争议地区脱离接触,避免武装冲突,维持边界现状。他建议双方首先就此签一个协议,并进而恢复解决边界问题的谈判。

显然,中国的“冷处理”建议是有助于缓和边界局势的。对这一合情合理的建议,柯西金明确表示同意,并同中国总理达成了谅解。在这种气氛下, 两位领导人还就互派大使、扩大贸易、改善两国问的通车通航及界河航运等缓和国家关系的措施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一致。根据两国总理达成的协议, 1970 年 10 月至 11 月间,苏中两国新任大使分别到任,从而结束了一段时间内中苏关系事实上降格为代办级的局面。已经中断两年的签订年度贸易协定的做法也随之恢复。周恩来在会晤中所作的努力,作为谋求和平、解决边界争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上处理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的一次成功实践, 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史册。

历史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论是处理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关系,还是处理相同社会制度国家关系,都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公认为建立新型国家关系和国际新型秩序的普遍原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在国际关系中,“最经得起时间考验的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