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半建交

建国初期,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在承认新中国以及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上,态度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如瑞典、瑞士、芬兰、丹麦、挪威,它们完全接受我国提出的建交条件,很快同我国建立了完全外交关系。有的国家或圃于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固有成见,或由于受到当时国际局势的某种影

响,或出于历史、政治、经济、文化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对新中国采取了暖昧、观望的态度。就英国来说,它虽然于 1950 年 1 月就正式通知我国,承认中央人民政府为“中国法律上之政府”,愿同我国建立外交关系,我方即复电表示愿意建交,并请它派代表来北京谈判,英国也提出“双方换文本身已构成了外交关系的建立”,同意进行谈判,但在谈判时,却又长期拒绝接受我国提出的建交原则,不愿同国民党当局完全断绝官方关系,企图保持设在台湾淡水的领事馆,并以所谓“多数表决”为借口,不支持在联合国恢复我国的合法席位,这就实际上形成了“两个中国”。由于英国采取了上述立场, 中国坚持原则不让步,双方建交谈判长期无进展。

在 1954 年的日内瓦会议上,周恩来认为英国对印支问题的立场有别于美国。英国虽然在印支战争中是“旁观者”,但它的殖民势力范围与印支毗邻。它既怕共产主义浪潮冲击它在亚洲的殖民体系,又怕美国势力大规模介人危及自己的殖民利益,还怕自己再度被卷入与中国的战争。因此,英国需要印支和平的恢复。

周恩来对这些矛盾看得一清二楚,认为只要采取正确的统一战线策略, 就有可能使和平力量压倒战争力量,而关键在于孤立美国。鉴于英国与美国的态度有所不同,英政府又一再表示愿意改善同中国的关系,并接受了中国建交原则的一半,因此,从大局出发,周恩来主张同它建立“半外交关系”, 即相互建立代办处,互换代办,不设置大使馆。这样做既没有违背原则,又充分利用了业已存在的共同点,为将来的发展打下了一个基础,体现了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阶段性与连续性的统一。

直到 1971 年,随着国际局势的变化,英国政府终于向我国政府表示愿意撤消英国在台湾淡水的领事馆,改变它对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态度,并希望就两国外交关系的升格进行谈判。有鉴于英国完全接受了我国的建交条件,双方遂于 1972 年 3 月达成了由代办升格为大使馆的协议。至此,中英两国由“半外交关系”进入“全外交关系”的新阶段,并为以后的中英关系香港问题谈判打下了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