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审判

争议双方分别派出人员(如每个机构的经理)组成一个“裁判”团,就双方争执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由一名公正的主持人来调解。这种解决问题的程序是非正式的,也不要求双方提供足够证据的有关法规。裁判们要做的事, 就是达成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公正的主持人参与。

在这里,提示各位:从战略上讲,如果诉讼当事人计划去打赢一场“消耗战”,法律途径可能是他更喜欢的方法。例如,一个财力和物力资源雄厚的大公司,面对一个无力支付法庭持久战的“小家伙”无疑就会占尽便宜。另一方面,一个规模较大,但对其形象很谨慎的公司,也许更喜欢采用法律手段以外的方式,因为这样可以减少对公司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