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价和最低保护价

各种经济市场可能具有的特征是,人们人为地对于供给和(或)需求数量施加最高和(或)最低限价,以干预自由的市场活动。例如,某一市政当局颁布了房租的控制限价(也就是最高限价),为此该地区的房东,必须只能收取低于这一上限的房租。事实上,这种租金将是“公平”的积金(也就是均衡租金率)的房租。结果,该地区许多住户的房租均受到了政府的约束,这样就使得那些按真正的市场价格交费,不得不住在其他地方的人或家庭得到了照顾。此外,如果租金受到控制的房主离开这一“受调节”的市场(即减少非控制性住房的供给),那么,那些没有受到约束的非控制性住房的需求量就会增加。这一点,可以从价格的变化中反映出来。

相反的,联邦政府颁布了最低工资标准(即最低保护价格)。根据这一规定,雇主支付给底员的工资,不得低于该最低工资标准。由于劳动力价格上升,对劳动力的需求下降,导致失业人数增加。有意思的是,在罗纳德·里根的第一任总统朗间,他提出了“附加的”和更低的最低工资水平,这些标准与高于它们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并存。里根主张,这种附加性最低工资标准,仅仅适用于那些长期失业而靠救济生活的失业者。如果不采取这种方式的话,这部分人就根本找不到工作。里根的理由是,由于“人为地”降低了劳动力的价格,因此雇主们就愿意增加对这部分人的雇佣。此外,具备一些新的技能以及有工作热情和薪金较低的优势,将确保这些人能得到雇佣。这样,失业率自然会下降(这一方案最终没有被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