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道路的深入推广

1821 年至 1848 年,普鲁士就调整农民与地主的关系和赎买封建义务的问题,先后颁布了 10 项法令,2 项公告,5 项内阁命令,2 项条例和 2 项规定。农业改造广泛进行,易北河以东地区进展尤快。30 年代中,这里约有 94.6%

的农民地位得到改善,到 1848 年,已有近 30 万“赎免农户”(世袭农户)

和 7 万多“调整农户”(非世袭农户)解除了封建义务。他们总计赎买了 600 万日车马劳役,1700 万日手工劳役,折合资金为 1850 万塔勒。

在西南德,农业改革工作进行得更彻底。巴登 1820 年法令废除了农奴制时期的人身赋税,并开始赎买劳役税,1831 年无偿取消国家的劳役,1833 年允许农民赎买地主的封建劳役,1848 年法令消除了封建束缚的最后残余。符腾堡 1830 年宣布农民可以赎买封建劳役。萨克森 1832 年的《赎买条例》较之同类法规更为激进。巴伐利亚虽进展缓慢,但在整个改造潮流的推动下, 至 1848 年,亦颁布了改革令,废除领地裁判权和警察权,无偿取消劳役,赎免封建地租。

农业资本主义关系的迅速成长,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轮作制代替了三圃制,人造肥料广为运用,土壤大为改善。19 世纪上半叶,全德谷物产量增产至 1.2 亿吨,畜牧业大幅度发展,德国取代西班牙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大的优质羊毛生产国。

普鲁士道路在全德深入推广的结果,从根本上改变了德意志的社会性质。首先是土地所有制的性质变了,土地不再是收取地租的骑士领地,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紧密联系、生产剩余价值的资本。其次是劳动力的性质变了, 农民摆脱隶农身份,成为自由出卖劳动力的长工和日工。最后是产品分配的性质变了,封建的超经济的剥削关系已为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所代替了。这样,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主要部分——所有制关系、生产关系和分配关系都在农业改革这股洪流的冲击下瓦解了。同时,深入的农业改革又加速了容克的资产阶级化,富农阶级的出现,以及资产阶级的购置地产,使一个资产阶级化的容克和地主化的资产阶级混合成长的新阶层逐渐形成。因此,正是这个变革,使德国的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的转化,可能采取温和的、自上而下的调整手段来完成。而且也正是这个变革的深入开展,使德国的统一问题提上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