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德意志的统一 第一节 统一前的形势1848 年革命后的政治反动

1848 年革命以后,中欧的德意志大地上。封建割据势力死灰复燃,君主

王侯袍笏登场。人民为之浴血奋战的三月革命成果被剥夺了。

在普鲁士,反动容克、宫廷贵族、国王宠信等重新活跃于国家政治舞台, 对政府的各种政策施以决定性的影响。这些“君侧党”对内倒行逆施,对外追随沙皇俄国。警察猖狂地迫害革命力量。政府喉舌《十字报》的首脑之一格尔拉赫露骨地写道:“我们必须发动最积极的力量,直到我们彻底打死毒杀民族血液的革命细菌为止。”一系列的反动法令付诸实施了。出版法规定, 出版物须经警察检查,并应交保证金和印花税,一经查获违反此法者,送特别法庭审理。结社法规定,社团必须向警察当局提供其成员名单。社团之间不许联系,社团的一切会议应事先申请并接受警察监督。刑事法则任意扩大惩罚的范围,所谓教唆不服从法律、反抗官吏、破坏社会安宁、挑拨居民阶级互相仇视、甚至议论政府公职人员等,均在严惩之列。1852 年 10 月,在容克操纵下的普鲁士法院导演了臭名昭著的“科降审判案”。柏林警察总署指示特务潜入在伦敦的德国流亡者的队伍,编造共产主义者阴谋在国内暴动的谎言,然后逮捕了设在科隆的共产主义者同盟中央机构的全体成员 11 人。

尽管伪造的文件漏洞百出,捏造的材料张冠李戴,由 300 名容克和大资产者组成的陪审员出席的法院还是以“图谋叛国罪”将同盟领导人勒泽尔等判处徒刑。接着,欧洲其他国家也加紧迫害同盟的成员。同盟无法继续活动,于1825 年 11 月被迫解散。为了掩人耳目和从法律上确保容克、大有产者的联

盟统治,普鲁士保留了宪政,并于 1850 年公布新宪法,规定议会由贵族院和众议院组成。贵族院议员由国王任命,多为易北河以东的容克。众议院议员由三级选举制选出,选民按纳税额划为三等,一、二等纳税最多,为少数大有产者,约占选民总数的 20%,第三等纳税较少,乃中等有产者,约占选民总数的 80%。三等选民各选出同等数量的复选人参加众议院议员的选举。这也充分保证了容克、大资产者的绝对优势。这样一部宪法连俾斯麦也说它是“对常识的嘲笑”。

在奥地利,1851 年 9 月,正式废除 1849 年的“三月宪法”,倒退到完全的君主专制统治。德意志的其他中小邦国,纷纷仿效普奥二大邦国,恢复封建专制统治。革命年代的自由主义宪法被废弃,民主空气被窒息。马克思写道:“生不能,死不得,不能结婚,不能写信,不能思想,不能出版,不能开店营业,不能教书,不能上学,不能集会,不能建设工厂,不能迁移。不经当局许可,无论什么事都不能做。”这就是 1848 年革命后德意志政治生活的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