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议会和魏玛宪法

艾伯特政府执政后,把召开国民会议置于重要位置。1918 年 11 月 25 日, 代行原联邦参议院职责的各邦政府联席会议批准举行新的选举并召开国民会议。12 月中旬,全德工兵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 1919 年初举行国民会议选举。

1919 年 1 月 19 日,国民会议选举如期进行,83%的选民参加投票。社会民主党得票 37.9%;独立社民党得票 7.6%;共产党没有参加选举。工人政党共获得国民会议 44%的席位。其它政党,中央党得票 19.7%;民主党得票 18.55%;民族人民党得票 10.3%;人民党得票 4.4%。

2 月 6 日,国民会议在图林根邦的小城魏玛召开,由中央党人费伦巴赫任主席。会议开幕当天,全德工兵代表苏维埃中央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委员会即把权力移交给国民会议。2 月 11 日,会议以 277 票(总票数 379 票)选举

艾伯特为临时总统(1922 年 10 月 22 日,国会通过决议延长其任期至 1925

年 6 月 30 日)。13 日,任命谢德曼为总理,负责组织政府。由于社会民主党只获得总数中 1/3 强的席位,需要和独立社民党组成联合政府,但它要求独立社民党放弃暴力革命、接受资产阶级议会民主为先决条件,遭独立社民党拒绝,于是社会民主党同中央党和民主党合作,组建联合政府。这三个政党的合作被称为“魏玛联盟”。从此,魏玛政府取代人民代表委员会,在德国行使政权。

国民会议的另一项重要工作是制订宪法。早在 1918 年 11 月 15 日,人民

代表委员会就委托民主党人、内政部长普罗伊斯主持起草宪法。翌年 1 月 20 日,经有关方面修改的宪法草案向全国公布。2 月 24 日开始,国民会议及其宪法委员会对宪法草案作进一步的修改和审议。7 月 31 日,宪法最后定稿以262 票对 75 票在国民会议获得通过,8 月 14 日公布生效。宪法共 181 条,分

3 个部分,内容分别为:德国政体、制度、政府组成及其权限;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生活。

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德国为共和国”,正式宣告废除帝制。因此新国家一般被称为“德意志共和国”或“魏玛共和国”。国旗是象征 1848 年传统的黑、红、金三色旗,由于一部分人不愿意割断同第二帝国的联系,宪法规定商船旗帜采用黑、白、红三色,但必须在左上角增添新国旗的颜色。1922 年 8 月 11 日,又规定《德意志高于一切》一歌为国歌,该歌曲是诗人法勒斯

勒伯尔于 1848 年根据约瑟夫·海顿 1797 年为奥地利帝国国歌所谱的曲子重新填词而成的。

关于中央政府同各邦的关系,普罗伊斯的原稿强调中央集权,对各邦的

自治权作了较大限制,并主张将最大的邦普鲁士分为几个小邦。但这些条款遭到巴伐利亚、巴登、符腾堡等邦的坚决反对。宪法定稿时将双方意见折衷, 规定德国实行联邦制,各邦有自己的议会、政府、宪法和警察,并保留相当的自主权利,特别是在教育和税收方面,当公共秩序和安全遭到严重危害时还有权动用军队;各邦必须采用共和政体,实行普选制和比例代表制,其外交、国防、殖民、货币、关税、财政、邮电等权都归联邦政府;联邦立法高于各邦立法,总统有权使用武力迫使各邦政府遵守联邦宪法和法律,联邦政府有权变更各邦疆域或设立新邦。宪法完全取消了普鲁士邦的特权。

立法机构由上议院(参议院)和下议院(国会)组成。国会由年满 20 岁的男女公民根据“巴登制度”型的比例代表制原则直接选举产生。该选举制度不确定议席总数,每 6 万张选票设一个议席,议席总数由投票人数决定;

各政党在各邦所获选票的尾数可以相加,最后剩余的选票满 3 万张即可增加一席。国会的权力比帝国时期大为扩展,它是最高立法机构,有权宣战和媾和,有权否决总统颁布的紧急法令,也可以采用由 2/3 成员中 2/3 赞成票通过决议的办法修改宪法,总理及各部部长必须对国会负责并得到国会信任。参议院由原联邦参议院改组而成,它由各邦政府选派代表组成,每个邦至少有 1 名代表,大邦则每 100 万人增派 1 名代表。为了限制普鲁士的地位,宪

法规定任何邦所占的席位都不能超过总席位数的 2/5,而且普鲁士所占的 26

席中,邦政府选派的代表只能占 13 席,另 13 席由其所辖的地方省摊派。参议院有权批准或否决法律,如果国会与参议院意见不一致,国会有权以 2/3 多数票重新通过该项法律,使之生效。

总统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 7 年,可以连选连任。在总统选举中, 如果无一候选人获得绝对多数票,则举行第二轮选举,并允许新的候选人参加,由得票最高者当选。总统在任期内,可由国会 2/3 多数提请公民投票予以免职。总统有权任免军官并统帅军队,但他对军队发布的命令必须由总理或部长副署。如一项法令草案在国会和参议院表决结果不同时,总统可以下令举行公民表决。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总统有权解散国会,但出于同一原因,仅得解散一次。新选举最迟应于国会解散之第六十日举行之”。第四十八条规定,“如某一邦不履行其依照联邦宪法或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时,总统有权使用武力强制它履行。如德国境内的公共安宁和秩序受到严重扰乱或危害时,总统为恢复公共秩序和安宁,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需要时可以使用武力”,并宣布宪法规定的某些个人权力无效。总统有责任将有关法令通知国会,国会没有必要批准这些法令,但它可以经过表决废除它们。第五十三和五十四条规定,“总理,以及由总理推荐的联邦政府部长必须由总统任免”,但是,他们为行使职责,必须取得国会的信任,当国会对其中之一明确表示不信任时,该官员必须立即辞职。”

与其它资产阶级民主制国家相比,德国总统的权力是比较大的。宪法制定者的初衷,是希望在不指定具体人选的国会比例选举制度之外,增设一种投票给特定人选的总统直接选举制作为均衡因素,在作为各政党和利益集团纵横捭阖场所的国会之外,设置一种超然于党派利益之上的国家权力来互相制衡。在这些条款中,除了国会对总统紧急权力的制约存在一个时间差以外, 总统的权力在一定程度上的加强,使国家在处于危急状态或党派斗争激烈时具有一定的应变能力,是具有某种合理因素的。然而,德国民众的君主意识和集权意识比较浓厚,魏玛民主共和政权的社会基础比较薄弱,并缺乏稳定

而强有力的政党支柱,当各种反民主的因素处于一种最佳组合状态时,总统紧急权力就会成为野心家阴谋家摧毁民主制度的工具。

奥匈帝国崩溃后,奥地利临时国民会议曾于 1918 年 11 月 12 日宣布成立奥地利共和国,并吁请德国政府采取必要的行动,实施德奥合并,成立统一的德意志共和国。德国国民会议开会期间,奥地利政府派遣特使卢多·哈特曼与会,参与制宪工作。宪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德奥合并,“德意志人的奥地利在并入德意志国家后,将获得参加全国参议院的权利,其席位数由人口数决定”。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部分中,宪法规定“所有德国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法特权和由出身或等级所造成的不利地位,概行废止;贵族的衔称仅作为姓氏的一部分,而且今后不再颁给。”宪法还保证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根据宪法规定,选民拥有立案权,一项提案获得 1/10 选民的赞同后即可提交国会,如果该提案遭到国会否决,必须就此进行公民表决。

在“经济生活”这部分中,宪法保证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每个公民拥有经济上的自由权,国家有权资助失业者的生活,实行社会保险政策。宪法允许工厂委员会继续存在,但规定其职权仅限于经济领域。1920 年 2 月 9 日生

效的《工厂委员会法》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有 20 名以上工人的工厂均可成立

工厂委员会,委员会由 3—30 名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企业内的劳资

和平关系,并有权了解企业的经营和决算情况。此后,全国有 34 万家企业成立了工厂委员会,1920 年 10 月,举行了全德第一届工厂委员会代表大会。尽管共产党人指责工厂委员会法是苏维埃制度的“死亡证明书”,但资本家仍不愿意将它付诸实施,他们阻挠工厂委员会的代表参加董事会,不许代表全面监督企业的经济状况。在国民会议讨论宪法草案的同时,政府下令各企业的资本家和工人代表组建“工作组”,用以监督和调节商品的分配,并同工厂委员会一起,参预决策,共同承担责任,构成所谓“公共经济自治机构” 的基本要素。这些工作组在德国从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转变的过程中,为调节各方利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不久就瘫痪和解体了。

社会化问题是十一月革命过程中悬而未决的难题,在国民会议内外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1919 年 3 月 4 日,谢德曼政府发布一项宣言,宣称“社会化已经到来”。但是,该宣言所称“社会化”,并不是指变革生产资料所有制,而是“旨在建立公共经济以代替过去那种毫无约束的私人经济”,也就是对私人企业的生产和产品销售加以一定程度的国家监督和干预。由于德国具有政府控制公用事业和大规模参与工业活动的传统,因此同月 23 日,国民会议通过了社民党人、全德经济部长维塞尔主持起草的“社会化法案”和“煤炭业公共经济组织法案”。前者的内容基本上同 3 月 4 日宣言一致,规定限制企业主的自由支配权,同时也限制工人的罢工权。后者规定成立全国煤炭委员会,由资本家、雇工、消费者和国有企业的代表组成,任务是管理全国的煤炭开采和销售。一部分社民党人和独立社民党人认为这些法令离开社会主义的要求太远。在 1919 年 4 月 8—14 日召开的全德工兵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两党的大部分代表认为,社会主义要求的核心部分是改变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苏维埃是实现社会主义化的理想机构,如果把苏维埃的职责仅限于拥有公共经济内部的参预决定权,就是变相地放弃社会主义化。但是, 由于苏维埃已经交出了权力,社会民主党执委会尽管批评“公共经济”计划

的目的是“想让工人和资本主义妥协,想让工人对人民受剥削一事共同负责, 想把工人的注意力从对企业主拥有主宰一切的权力所进行的斗争上吸引开去”,但他们把社会主义事业寄托在争取国会多数上面,因此工兵苏维埃根本不可能对社会化问题施加有效的影响。资本家则竭力抵制国家对企业的监督和干预。国民会议经过讨论,在宪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和一百六十五条中规定,把全国划分成若干经济大区,区内各类经济企业联合成自治机构(即公共公司),由企业主和工人的代表共同决定生产、价格和分配等问题;在联邦一级组建全国经济委员会(1920 年 5 月 4 日通过任命的方式组成),该机构拥有建议起草经济法律的权力,但没有决定权。在实践过程中,宪法所规定的“劳资共决”原则并没有得到实现。

魏玛宪法一方面确认了人民群众在十一月革命中争得的各种自由民主权利,在德意志帝国崩溃的废墟上组建起以三权分立原则为基础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使德国从君主立宪制过渡到资产阶级民主制,具有相当的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它又阻碍了社会主义革命在德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