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立法
随着德国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一系列社会问题也随之产生,工业生产中的伤亡事故频繁,工人的健康恶化,老年工人生活境况日差等。代表工人阶级利益的工人组织和社会民主党的力量随之迅速发展。容克资产阶级深感工人运动的威胁。俾斯麦政府在推行“皮鞭政策”的同时,又辅以“甜面包”政策。恩格斯揭露道:“俾斯麦先生说,要粉碎社会主义,仅仅采取镇压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采取种种措施以消除社会混乱现象,保证工作的秩序,防止工业危机以及其他等等。他答应要提出为社会谋福利这种‘积极措施’的建议”。
1881 年 11 月 17 日,俾斯麦向帝国议会宣读了由他起草的《皇帝诏书》, 开始实施他的社会立法计划。1883 年 6 月公布疾病保险法,规定:对工业工人和年收入低于 2000 马克的职员实行强制保险;保险费由工人负担 70%,业主负担 30%;设立工业企业的疾病保险基金和地方疾病保险基金,负责向被保险者提供免费的诊治和药物、病假津贴以及平均日薪 50%的疾病保险金。1884 年 7 月通过了事故保险法,其主要内容有:保险对象为特别危险企业内
所有工人和部分职员;保险费全部由业主承担;向事故不幸者所付的保险金分为死亡安葬费和家属抚恤金、丧失劳动力的工资损失和医药费、终身残废的养老金(最高额为当时平均工资的 2/3);设立帝国保险局作为裁决监督机构。1889 年 6 月公布老年人与伤残者保险法,据此,对全体工人及年收入低于 2000 马克的职员实行强制保险;保险费由工人和业主对分,政府对每笔
保险金提供 50 马克的国家津贴;伤残者必须连续交纳保险金满 5 年,老年人
必须连续缴纳保险费满 30 年并年满 70 岁,方可领取养老金。
进入 90 年代后,威廉二世先后颁布了“工商管理条例”等一系列劳动立
法:实行每周 6 天工作和 8 小时工作日制、禁止妇女做夜工和井下工作、禁
止妇女分娩前后工作、禁止使用不足 14 岁的童工等等。
俾斯麦的社会立法在资本主义国家开了先例,赢得了“德国是争得社会立法的第一个国家”的骄傲,他的《皇帝诏书》则被誉为“社会保险的大宪章”。这一创举,表现了资产阶级在新的历史变革时期的适应能力,促进了德国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也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水平。当然,社会立法并没有损及容克地主和大资产阶级的总体利益。相反, 它的实际效应则是把工人引离阶级斗争的轨道,用俾斯麦的话来说,在恢复帝国健康的菜料中“加几滴社会主义的油”。所以从对付工人运动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立法实际上是《非常法》的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