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卫队和盖世太保

在建立和巩固纳粹独裁统治的过程中,希特勒建立了一系列特务恐怖组织,其中党卫队和盖世太保是纳粹党进行恐怖统治的重要工具。

党卫队刚成立时仅为希特勒的卫队,隶属于冲锋队,规模很小。1929 年起由希姆莱领导,趁着经济危机之机,急剧扩展势力,从 1929 年初的 300

来人发展到 1933 年初的 5.2 万人。1934 年参与清洗冲锋队后,地位进一步

上升,同年 7 月 26 日脱离冲锋队,升格为党内独立组织。以后,它的势力逐渐渗入党、政、军、财、文各部门,监视和镇压一切敌视纳粹党和政府的活动,参与迫害犹太人,成为纳粹党的主要情报、恐怖和军事组织。随着规模的扩大,其下属组织分为三支。第一,普通党卫队,即原党卫队主体力量。其正式队员要求具有雅利安血统(普通队员查溯到 1800 年,领袖查溯到 1750 年),体态匀称,18 岁起经过预备队员和临时队员两个阶段,再经劳动服役和军队生活,方能转正,授予队员短剑。普通党卫队的组织建制自上而下分别为地区总队、旅队、区队、旗队、突击大队、突击队、小队和小组。第二, 骷髅队,即集中营看守组织。纳粹集中营设立之初,分别由“守卫队”、“守卫先锋”、“守卫部队”和“守卫兵团”4 种组织看守,1934 年 4 月,希姆莱统一了全国的集中营看守组织,任命西奥多·艾克为“全国集中营和党卫队看守组织总监”。因看守组织成员的黑色制服上饰有骷髅白骨标记,1936 年正式命名为骷髅队。第三,武装党卫队,即党卫队的武装部队。1933 年 3

月,希特勒曾建立“柏林党卫队本部警卫”作为其私人卫队,同年 9 月又扩充成“党卫队阿道夫·希特勒警卫旗队”。与此同时,各地党卫队的武装小组改组成“政治戒备队”,以后陆续扩展到营、团建制。为了发展纳粹党本身的武装力量,1934 年底希特勒指令希姆莱将党卫队武装组织合组成“党卫队特别机动部队”,1938 年 8 月又改名为“武装党卫队”。武装党卫队初时拥有 4 个团,二次大战期间急剧扩充到 39 个师,近 100 万人,其中包括 16 个坦克师或摩托化师。党卫队名义上归内政部长领导,实际上由希特勒直接指挥。

党卫队的主要下属机构包括:保安处;种族和移居处,负责保卫整个党卫队组织的所谓“血统纯洁”,战争期间主管移居到东欧各占领国的党卫队员的居住和福利事务;巩固德意志民族委员会,负责实施国外德意志人移居德国的计划,并在占领区奴役其它种族。在上述机构中,最令人恐惧的是党卫队保安处。该机构成立于 1931 年初,早期曾称“党卫队 IC 部门”和“党卫队新闻和情报处”,1931 年改称“党卫队保安处”,由希姆莱和海德里希领导。初期主要负责监视和惩罚党内外政敌,纳粹党执政后,其规模和任务进一步扩大,成为纳粹德国一个重要的镇压机构。1936 年,海德里希兼任德国保安警察总处处长之后,党卫队保安处同保安警察开始互相渗透,逐步实行统一领导。党卫队保安处主要负责控制民众的思想意识,建立纳粹党和政府高级官员的绝密档案,向盖世太保提供采取镇压措施的情报。

纳粹统治初期,德国的警察名类繁多,有负责打击谋反事件的政治警察, 有从事监视和收集情报的保安警察,有打击叛国的谍报警察,还有刑事警察和风纪警察等等。1936 年 6 月希姆莱就任德国警察总监后,改组警察指挥系统,形成保安警察、治安警察(又译风纪警察)两大分支。治安警察包括巡警、行政警察、水上警察、海岸警察、消防队等。保安警察包括“盖世太保” 和刑事警察。盖世太保系德文“秘密国家警察”缩写的译音,它是德国警察系统中最得力的镇压工具。盖世太保最初产生于普鲁士邦,是 1933 年春戈林

接管该邦警察局后以政治警察为核心组建起来的。以后希姆莱逐渐控制并统一了其它各邦的政治警察,为全国盖世太保的产生奠定了基础。1936 年 10

月 1 日,全国所有的政治警察统一取名为秘密国家警察,受保安警察总处下

辖的秘密警察处领导。盖世太保共有 3 万多名成员,自己拥有监狱和集中营, 可以利用发布拘留令和送押集中营的特权,任意恐吓、逮捕、监押、拷打和杀害政敌、犹太人和其他无辜者。

党卫队保安处和保安警察在海德里希的统一领导下,互相渗透,但在执行任务时经常发生冲突。为了更灵活地协调行动,同时解决前者活动经费较少的困难,1939 年 9 月 27 日,两个组织合并成“德国中央保安局”。但是, 纳粹党领袖代表赫斯坚决反对将党的机构和国家机关合并成新的超级机构, 因而中央保安局从未公开对外亮牌,两个组织也分别在其中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中央保安局下辖 6 个处:第一处,行政和法律;第二处,世界观研究; 第三处,德国生活领域或国内治安;第四处,镇压反对者(即盖世太保); 第五处,打击犯罪活动(即刑事警察);第六处,国外情报或国外保安。其中第一、四、五处属国家机关,余者为纳粹党的机关。1940 年第一处分为两个新处,即人事处和组织行政法律处,原第二处改为第七处。

集中营是纳粹镇压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纳粹独裁专制的特色之一。集中营在纳粹的官方宣传中被称为“国家劳动改造营”,是纳粹政权关押、虐待和屠杀政敌、战俘和其他种族人民的场所。第一个大型集中营是 1933

年 3 月开设的达豪集中营,同年还开设了阿沙芬堡集中营和科尔迪茨堡集中营,以后逐年增添,1936 年开设了萨赫森豪森集中营,1937 年开设了布痕瓦尔德集中营,二次大战期间集中营数量急剧增加,达到 30 多座,另有 1000 多个拘留站和灭绝站。达豪集中营、萨赫森豪森集中营和布痕瓦尔德集中营是德国三大中心集中营。集中营的监禁者被分成 4 类:政敌,包括反纳粹政党或团体的成员,被开除的纳粹党党员,破坏外汇管理者,收听敌台者和发牢骚者;“低等种族”分子,其中主要是犹太人和吉普赛人;刑事犯,内分“有期预防性拘留者”即有前科累犯者和“保护性拘留者”即正在服刑的囚犯;“懒惰分子”,其中包括同性恋者。各类监禁者在左胸和右裤腿佩戴不同标记:政治犯,红色三角;刑事犯,绿色三角;懒惰分子,黑色三角;同性恋者,粉红色三角;吉普赛人,褐色三角;犹太人,黄色六角星,其中触犯种族法者佩戴镶黑边的绿色或黄色三角。外国人以字母代替。数百万无辜人士在集中营里遭受饥寒、酷刑、超负荷体力劳动的折磨,还被用作残酷的医学试验,直至被屠杀。战争期间,一部分集中营改建成“灭绝营”,专门用于屠杀犹太人。

纳粹德国的司法机构也失去了独立性,成为镇压机器的一部分。法官几经清洗,并被迫加入“民族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协会”,在审理案件中基本上按纳粹党官员的旨意行事。1933 年 3 月 21 日,纳粹政权在各邦高级法院内设立了“特别法庭”,用于审理所谓“阴险地攻击政府”的政治案件。该法庭由 3 名纳粹党员法官组成,没有陪审团。1934 年 3 月,德国最高法院在

“国会纵火案”审判中因证据不足被迫释放季米特洛夫等 3 名共产党人,4

月 24 日,纳粹政权即成立“人民法庭”,取代常规法院镇压反对纳粹政权者。

该法庭设在柏林法院内,由 7 名审判官组成,其中只有二人是职业法官,其

余 5 人为纳粹党、党卫队和武装部队的官员,法官席背后不放置国徽,代之

以弗里德里希一世和希特勒的胸像及 3 面纳粹党党旗,审判结果由纳粹党预

先决定,被告大多数被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