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粮食总会和《农田继承法》
1933 年 9 月 13 日,德国成立了“德国粮食总会”,作为政府控制农业的一种手段。该机构的任务是对全国农业实行法西斯控制,保证德国粮食自给,稳定农产品的价格,以保护农民的利益。由纳粹农民领袖、德国食品与农业部长达雷主管。粮食总会下辖劳力总管理处,农场总管理处和市场总管理处。通过地区性和职能性下属机构,控制农业生产者、加工者和销售者, 它有权颁布法令,调节农业的生产和分配,规定工资和价格,以及采取其认为必要的一切措施。
同年 9 月 29 日,达雷颁布了一项关于土地继承问题的《农田继承法》。
该法令规定,凡占地 7.5—125 公顷的农户地产均为“世袭地产”,该地产必须保持完整,不得出售、分割或抵押,也不得因债务无力清偿而被没收;世袭地产的户主称为“农民”,其它家庭成员不能获得这一荣誉称号,只能称作“农人”或“农业经营者”;户主死后,世袭地产必须按当地习惯传给长子或幼子,如户主无直系后代,亦可传给最近的男性亲属,但继承人必须具有 1800 年以来的纯德意志或同种血统。当时德国约有 60 万户此类农户,拥有的土地占耕地总数的 40%。通过该法令,德国的富农阶级得到稳定,成为纳粹政权在农村的政治经济支柱;不能继承农田的富农子弟成了“缺少空间的人”,成为军队的后备力量,他们在“东进”宣传的影响下,幻想到东欧各国去占据新的“生存空间”。
当时德国粮食不能完全自给,1932 年全国“食品热量”的自给率只达 75
%。为了节省进口粮食所需的外汇,并建成“自给自足”的经济体系,纳粹政权除了扶植大农业外,还通过其它措施来提高农业产量。其一,利用价格杠杆。较大幅度地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同时大量降低化肥价格,减少农业税收,降低农业贷款的利息,以促进和扩大农业生产。从 1933 年 1 月至 1934 年 12 月,德国谷物收购价提高了 19.9%,牲畜收购价提高 22.3%,牛奶、鸡蛋和奶油的收购价提高 22%,饲料收购价提高 23%,蔬菜收购价提高 26.2
%。其二,稳定和扩大农业人口。1934 年 5 月,纳粹政府颁布法令,限制农业生产劳动力流入非农业性企业;翌年 2 月,政府又强迫凡从事过农业生产的人都回到农业中去。此外,政府还推行“移住计划”。其中的“区域整理计划”是在各邦内设置“垦区”,配合以“德意志人民到农村去”,“与大自然亲近”等宣传,鼓励民众“移住”人口较少的农业地区。“郊外移住” 则包含两个内容,一是在小城市周围设立“田园城市”,鼓励城市过剩人口到那里建造廉价住宅并耕种田地,二是实行“助耕制”,由劳动部门指派 2
—3 人为一组的失业工人到郊外农场“助耕”,由农场主负责供给膳宿,并鼓励助耕者与农场主的儿女们通婚,定居郊外。各种措施实行后,农产品总产量有所增加,食品自给率从 1936 年的 81%上升到 1939 年的 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