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法》和《国家重建法》

希特勒要控制国会,必须获得国会的多数支持,但纳粹党在 1932 年 11

月的选举中并未获得压倒多数。1933 年 2 月 1 日,兴登堡下令解散国会并规

定在 3 月 5 日重新选举。

纳粹党利用资本家捐助的数百万马克的竞选费用,和希特勒担任总理的有利条件,开展了更大规模的竞选攻势。一批受过特别训练的纳粹演说家组成宣传队,到全国各地进行宣传鼓动;广播电台奉命转播所有内阁成员的重大竞选演说,从而向希特勒和戈培尔提供了面向全国的讲坛。党卫队则对选民实行恐吓和监控,利用国会纵火案以转移舆论、打击共产党。

然而选举结果,纳粹党得到 43.9%的选票,获总议席 647 席中 288 席, 仍没有超过半数。社会民主党和共产党的得票数尽管有所下降,但仍占总票数的 18.3%和 12.3%,分别获 120 席和 81 席。其它政党的得票数都略有下降。

为了获得新国会中 2/3 多数的支持, 3 月 9 日,希特勒违反宪法,宣布取消共产党的 81 个国会议席,并逮捕了一些共产党议员。3 月 14 日,希特勒政府正式取缔共产党。同时,纳粹党答应中央党领导人提出的:尊重各邦政府与教会之间的现存约法;保证基督教在学校和教育中的影响;维护总统的权力;保持不准撤销法官职务的制度;维持并扩大与梵蒂冈的关系等条件, 从而得到了中央党的支持。

  1. 月 23 日,希特勒要求国会通过《消除人民与国家痛苦法》,即《授权法》。该法规定:政府有权制定国家法律;政府所制定的法律如不以国会和参议院的组织本身为对象,可以同宪法相异;政府与外国订立涉及国家立法事务的条约,无需获得国会同意;国会放弃审议国家预算和监督政府信贷与公债政策的权力。实际上该法使政府获得了立法权,魏玛宪法被废除,国会

名存实亡。

共产党被取缔、国会议席被取消,因而不能参加投票。社民党集体投了反对票。该党主席奥托·韦尔斯在发言中说:“在社会民主党经历了最近一个时期的迫害以后,谁也无法要求或希望它对这里的授权法投赞成票。⋯⋯ 自从德国有国会以来,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对公共事务的监督在目前这种程度上和由于新的授权法在更为严重的程度上被取消,是从来没有过的。政府拥有如此无限的权力,不仅必然要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且使人民失去任何活动自由。”

但是,由于其他政党的议员都投了赞成票,最后该法以 444 票对 94 票被

通过。至此,魏玛共和国彻底灭亡。授权法的有效期原定 4 年,但在纳粹党操纵下国会两次延长授权法,一直到纳粹政权覆亡为止。希特勒在《我的奋斗》中曾说过:“要取消议会是不大可能的,但是议会中的议员届时实际上将只提供建议⋯⋯不论国会和参议院,都不进行表决”。自从内阁获得立法权后,国会很少开会,除了在 1934—1935 年“制定”过《国家重建法》和三项反犹的《纽伦堡法》外,其它会议的内容都是聆听希特勒的演讲并批准他的声明。1933 年 7 月 14 日起,德国实行一党制,国会选举制度也改为按纳

粹党提出的统一名单作全民“认可性”投票。1933 年 11 月 12 日,1936 年 3

月 29 日和 1938 年 4 月 10 日,纳粹德国曾举行过三次国会“选举”。由遵循“领袖原则”的纳粹党徒组成的国会,连对政府的监督权也无力行使,成了点缀“民众意志”的装饰品和希特勒公布政策意图的讲台。

授权法通过后,希特勒立即策划削弱邦政权的势力,将国家结构由联邦形式的复合制改为中央集权的单一制。1933 年 3 月 31 日,政府颁布《各邦

与国家一体化法》,规定除普鲁士邦外,各邦的议会必须按照 3 月 5 日国会选举的得票比例重新组织,这样就剥夺了共产党在各邦的议席,并使纳粹党在各地都占据多数席位。法令还授权各邦政府颁布法令,整顿各邦的行政机构,而无须邦议会的批准。同年 4 月 7 日,又颁布了《各邦与国家一体化的第二个法令》,规定总统驻各邦的专员被正式任命为各邦行政长官,负责监督全国总理提出的方针政策在各邦贯彻执行的情况,他有权解散邦议会,任免邦政府和颁布法令。这样,各邦的议会政体即被废除。1934 年 1 月 30 日, 国会和参议院通过《国家重建法》,规定取消邦议会,各邦的最高权力移交给中央,邦政府隶属于中央政府,邦政府首脑受全国内政部长管辖。之后, 由各邦代表组成的参议院随之解散。中央集权制最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