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 战后德国简况

第一节 苏美英法占领下的德国四国分区占领

在雅尔塔会议上,苏美英三国正式通过了以英国方案为基础的四国分区

占领德国的协议。协议规定在 1937 年 12 月底的德国边界内,除被调整的领

土之外,分成四个占领区:苏联占领区在东部,占地 108178 平方公里;英国

占领区包括西北部各地,占地 97697 平方公里;美国占领区在西南部,面积

100745 平方公里;法国占领区在西部,面积 40215 平方公里。柏林作为德国首都,也由四国分区占领。

1945 年 6 月 5 日,苏美英法四国驻德占领军总司令经各自政府的授权, 代表四国在柏林签署并发布了《关于击败德国和接管德国最高权力的宣言》, 宣布“盟国代表将按照他们自己的决定,在德国的任何部分或全部,驻扎部队和设置行政机构”,接收德国的一切最高权力,但四国声明,“承担这些权力,并不构成对德国的吞并。”根据规定,四国总司令组成“盟国管制委员会”作为全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委员会的决议需四国代表“一致同意”, 即每一国的代表都拥有否决权。管制委员会下设“协调委员会”,负责主持日常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四个占领区的副总司令组成。盟国管制委员会从1945 年 7 月 30 日开始工作,到 1948 年 3 月 20 日结束,其间曾就对德军事管制的各方面问题,诸如民主改革鲁尔区的管辖、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商讨研究,并通过了一系列重要法令,决定和命令。然而,随着美苏冷战和两大阵营全球对峙局面的形成,管制委员会内部的矛盾日趋尖锐,各个占领区实际上成了独立的政治实体。

由于各占领区区界的划分与德国原邦界的划分并不一致,为了履行波茨坦决议关于“德国行政事务的管理应以政治结构分散及发展地方权限为原则”,“德国全国各地应按照民主原则,在符合军事安全和军事占领目的之下,尽速恢复地方自治”的条款,各占领区都重新调整了内部的地方行政区划,作为组建地方政权的基础。其中在苏占区内,普鲁士邦被解散,全区划分成 5 个州。各占领区通过不同的方式建立了各级地方行政机构,区级最高权力机构则为各占领国的军事管制机构,这些机构由各占领区的总司令主持,仅对本国政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