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战争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干预经济和德国经济总会

纳粹党执政后,开始对德国国民经济进行控制和改组,逐渐建立起战争

经济体制。改组工作的指导思想,既是为即将来临的战争提供经济保证,又是履行所谓纳粹主义的经济原则。由于纳粹主义理论本身就把发动战争置于主要位置,因而纳粹经济体制的主导面是战争经济体制。

希特勒就任总理时,德国经济已走出了危机的谷底,但是失业人数仍高达 600 万之多。为了稳定社会秩序,纳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发展生

产的同时解决就业问题。1933 年 6 月和 9 月,政府先后发布了“第一项莱因哈特纲领”和“第二项莱因哈特纲领”,用强制手段减少失业人数。首先, 政府拨款 10 亿马克,并发行短期的劳动国库券,筹措到 50 亿马克的资金, 用于实施国家就业纲领。其次,政府兴办公共工程和军事工程,修筑道路和高速公路,改良农田土壤,兴建飞机场,建造兵营,用于刺激需求,增加就业岗位。纳粹政府曾规定,在工程建设中尽量以人力代替机器操作,替换下的旧机器必须销毁,以免被变相使用。再次,限制已婚妇女就业,鼓励妇女离职专营家务。1933 年 6 月,政府规定向年轻夫妇提供婚姻贷款,只要女方保证婚后不就业,生满 4 个孩子后,贷款便毋须归还。第四,大力扩充国家和纳粹党的官僚机构,实行劳动义务制,规定男女青年必须服劳役半至一年, 以吸收剩余劳动力。在这些措施的推动下,1933 年底德国失业人数减少了 1/ 3, 1935 年 3 月起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军队又吸收了数十万劳动力,1936 年德国实现了充分就业。

在解决失业问题的同时,希特勒政府开始着手组建法西斯经济控制体系。 1933 年 7 月 15 日,政府成立了“德国经济总会”,作为全国经济决策机构,负责指导国家经济政策和制定经济法令。该机构由克虏伯、西门子、蒂森等 12 名大垄断资本的代表和 5 名纳粹分子主管,以下控制着 7 个全国性

经济团体,23 个经济协会, 100 个工商协会和 70 个手工业协会。同年

11 月 27 日,政府颁布了“德国经济总会”起草的《德国经济有机结构条例》, 用以加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条例规定德国原有的企业联合会或地方商会成为国家机构,所有的企业主必须加入,在此基础上,设立按部门和地区两条系统的经济调节机构,用以控制全国的企业。部门调节机构的组织形式是 4 级经济集团,最高一级为工业、商业、银行、保险业、动

力经济和手工业 6 个最高集团,下属 44 个经济集团,350 个部门集团,640

个专业集团;地区调节机构为 18 个省经济厅及其下属市、区分支机构。两类调节机构都具有政府机构的权力,负责人由上级任命,统一归中央经济部下设的“全德经济院”管辖,在有关的中央专业管理局的协同下,同时对国民经济实行自上而下的双重交叉控制。控制的手段主要是通过原料分配、订货和劳动力分配干预企业的生产。

纳粹政府还通过强制实行卡特尔化来加强对企业的控制。1933 年 7 月, 政府颁布法令,强令尚未实行卡特尔制度的中小企业加入义务共同体,组织

新的卡特尔,或同大企业签订保证合同,以此来促进企业合并。法令还规定卡特尔有权合并其他企业和禁止建立新企业。1937 年 10 月,政府又颁布《股份公司改革法》,规定凡资本不足 10 万马克的股份公司应予淘汰,并禁止创

办资本在 50 万马克以下的新公司。这样,绝大部分中小股份公司相继倒闭, 垄断组织控制着全国 70%的工业。

1934 年 1 月 20 日,政府又颁布《国民劳动秩序法》,将行政领导原则应用于经济企业内部,对工人实行法西斯控制。条例规定德国企业主是企业的法定领袖,是所辖企业的最高上司,有全权决定企业的上下班时间、奖金的种类及发放时间、罚款的数额和种类,规定工人是企业领袖的法定下属, 必须对其保持基于生产利益一致的忠诚,不得过问企业事务。1935 年 2 月起, 德国又开始实行“工作簿制度”,规定每个工人必须具备一本记载其种族、技能和职业经历的工作簿,作为寻求职业的基本条件。这样,雇主或政府当局就可以通过扣押工作簿阻止工人离职。1938 年 6 月起,当局禁止军工企业的工人离职,1939 年 2 月全国实行强制劳动服役制,规定工人必须到官方就业处指定的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