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自近代以来,德国就有政府控制公用事业和大规模参与工业活动的传统。魏玛共和国建立后,社会民主党人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有所增强,他们反对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但主张对私人经济加以一定程度的监督和干预。同时,以一次大战时期的战时经济为依据,一部分资产阶级人士如拉特瑙和雅费,也提出了所谓“公共经济”的理论,主张将社会生产和消费置于公共监督之下,根据国民经济的总体计划调节生产,由国家调节企业主的利润率和工人的工资额,由企业主、工人、国家和消费者一起,组成各级经济自治机构,干预经济生活。在诸种因素的影响下,20 年代德国政府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干预经济生活。
完善劳资仲裁制度。根据魏玛宪法,各经济大区曾组建过经济公共公司、联邦曾建立过全国经济委员会,然而,这些机构的设立并未实现“劳资共决” 的原则。作为弥补性手段,20 年代逐渐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仲裁制度。如果劳资双方在谈判中僵持不下,由政府任命的调解委员会或调解人就可以进行干预。调解部门作出的决定只要被一方接受就能生效。如果双方都不接受调解,调解部门或劳工部长就可以根据劳工部提出的统一规定,就工资、劳动时间、假期等问题作出裁决,双方必须服从。1927 年,全国从地方到联邦, 建立了统一的劳资争议法庭系统,以裁决劳资纠纷。“全国最高劳资争议法庭”是该仲裁系统的最高一级机构。劳资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减少了劳资纠纷。但同时,该制度使政府包揽了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固有弊病,一旦经济运行失调,资本家和工人都会怪罪于政府。
建立失业保险制度。1926 年,德国的失业救济制度改为失业保险制度。该制度规定,工人刚失业时,从保险金账目中支取保险费。该账目的资金来源由劳资双方按工资的一定比例对半提供,发放额也按失业者原来的工资额分成几等。失业较长者改领危机救济金,该项资金 4/5 由国家提供, 1/5 由地方提供。长期失业者改领由地方支出的社会救济金,数额大为减少。
参与住宅及公用事业的建设。20 年代,魏玛政府直接参与了住宅建设。1925 年到 1930 年间,德国新增住宅总数中,私人投资者建造了 50%,公益生产合作社建造了 40%,国家建造了 10%。国家还负责制订住宅建筑计划, 并通过向房屋抵押贷款债务人征收房屋利息税,拨出 6%的公共事业开支, 补贴私人建房者和建房合作社,以资鼓励。同时政府又严格控制房租上涨, 一定程度上保护承租者的利益。此外,国家还建造了很多学校、医院、体育场、剧院和图书馆等公共建筑,扩大并改善了电力、煤气、自来水和城市交通等公共事业。
扩大国有企业的数量。一次大战期间国家兴办的同军火工业有关的工厂,战后继续归国家所有。1923 年,联邦政府建立了“联合工业企业股份公司”,普鲁士政府建立了普鲁士矿山和冶金股份公司”,负责经营全部国有企业。道威斯计划生效后,国家铁路改组成国家所有的独立经济企业。到 20 年代中期,德国发电能力的 77%,炼铝业生产能力的 70%,制盐业生产能力的 41%,炼铅业生产能力的 35%已为国家所拥有,在铁矿、采煤和机器制造业中国有企业也占有一定的地位。国有企业的资产高达数百亿马克。全部国
有企业都以私人企业的方法经营,并与私人资本集团竞争,这已成为政府参与工业活动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