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概述政治结构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简称民主德国。因其处于德国东部,人们又称之为东

德,最高权力机构是人民议院。1949 年 5 月 15—16 日,苏占区举行普选, 候选人名单由各政党和群众团体按商定的比例协商产生,其中统一社会党占25%,基民盟和自民党各占 15%,民主农民党和国家民主党各占 7.5%。1950 年 10 月,民主德国举行第一次人民议院选举,98.53%的选民参加投票,其中99.72%赞成“民主德国全国阵线委员会”①提出的候选人名单。

除人民议院外,宪法规定成立“州联议院”,参与立法工作,但仅拥有否决权。州联议院的成员由各州议会选派。民德建国初期共有 5 个州,1952

年 7 月,修改行政区划,将 5 个州改组成直接受中央领导的 14 个专区和首都东柏林区,专区以下设县和乡,州联议院随之解散。

民主德国总统由人民议院和州联议院选举产生。第一任总统由统一社会党主席威廉·皮克担任。1960 年 9 月皮克逝世后,人民议院通过决议,决定实行集体领导,成立“国务委员会”,作为人民议院的执行机构。一般由各个党派和群众团体的领导人以及各阶层民众的代表组成。第一任国务委员会由 24 名成员组成,统一社会党第一书记瓦尔特·乌布利希任主席。

民主德国的政府机构是“部长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各部部长组成。宪法规定,部长会议主席必须由人民议院中最大党团的成员担任。首届部长会议主席由统一社会党主席格罗提渥担任,内阁成员包括三名副总理和十四名部长,其中各党派的比例是 8 名统一社会党代表,4 名基督教民主联盟代表,3 名自由民主党代表,1 名民主农民党的代表,1 名国家民主党的代表和1 名无党派人士。

1950 年 11 月,政府计划部改组成相对独立于部长会议的“国家经济计

划委员会”,负责执行各项经济发展计划。此外,根据 1952 年 5 月一项政府法令,还设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监察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政府决议的情况。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国旗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一样,都采用黑、红、金黄三色旗,即魏玛共和国的国旗。1959 年,民德在国旗上增添了铁锤、圆规

① 1950 年 2 月 3 日,由统一社会党、基督教民主联盟、自由民主党、民主农民党和国家民主党联合组成。

和谷穗图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