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神圣罗马帝国封建制度的发展

奥托一世统治期间,德意志封建领主所有制不断增强。依靠王权的支持,

世俗的和教会的领主肆无忌惮地夺取属于农村公社的土地。从法兰克帝国沿袭下来的采邑制,神圣罗马帝国时已发展为封地制,受封的土地成为世袭领地。这种封地有大有小,有一个庄园、几个或几十个庄园的,也有一个公国的,如整个巴伐利亚公国就是巴伐利亚公爵的世袭领地。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存在着从属关系,一个小封建领主通常依附一个大封建领主。前者称封臣, 后者称封君。封臣对封君行臣服礼并宣誓效忠,封君向封臣授采邑,封臣的义务主要是为封君服军役等,封君则保护封臣的安全。大封建领主同时又从属于更大的封建领主,由此构成了封建等级制度。顶端是皇帝,下有公爵、伯爵、教会主教和骑士。1220 年编成的德国法律文件《萨克森之镜》中,把封建等级划为七等:第一等是国王;第二等是直属国王的教会大贵族,如主教和修道院长等;第三等是直属国王的世俗大贵族;第七等是骑士。他们构成了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阶级。

领主在其庄园内是最高的权力主宰,最重要的是拥有领地裁判权。涉及到有关份地、劳役、赋税和耕种的一切问题,都按所谓“庄园的惯例”进行裁决。因此,庄园不仅是一种经济组织,而且还是一种社会组织。它支配着庄园居民的全部生活。

在封建制度充分发展的时期,农民更加依附于封建领主。庄园土地分为不同等级的田地,有“自由人田”、“半自由人田”和“农奴田”。每种田地持用者的处境和负担不同。自由农的份地可终身使用和继承,他们与领主的依附关系较为松散,只需缴纳固定的实物地租。为数众多的半自由农依附性较强,他们不能随便离开份地,领主也不能把他们逐出庄园,只有把他们连同土地一起转让。半自由农除缴纳实物地租外,还要从事劳役,每周一天到三天。农奴占有很少土地,或者根本就没有土地,完全处于依附状态。

封建采邑制的发展和封建等级制度的确立,暂时稳定了现存的社会秩

序。同时,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对封建剥削的反抗,不少地方劳役地租逐渐为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所代替,刺激了生产积极性。这些,使帝国从 11 世纪起,社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水力、风力和畜力取代了人力,荒地变成了永久性的耕地,三圃制取代休耕轮作制,农产品商品化的趋向在加强,出现了某种程度的专业化,葡萄、大麻、亚麻等经济作物也开始种植。这些表明,在自然经济占优势的同时,商品货币关系已见端倪。11 世纪初, 在莱茵河和易北河—萨勒河之间已有商业点 200 至 300 处,交易的商品除贵族需要的奢侈品外,也有日常用品和生活资料。相伴而来的是城市的兴盛, 当时普遍出现的城墙和城市同盟、城市自治运动,就是这一发展的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