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鲁士农业改革的完成
19 世纪 50、60 年代,是德意志农业资本主义化的关键时刻,普鲁士道路在这时获得了广泛的推广。19 世纪初期的普鲁士农业改革,虽然开始把德意志的封建庄园经济纳入资本主义的发展轨道。但改革很不彻底,农奴制的资本主义改造远没有完成。易北河以东地区,土地关系中的容克占有制仍占优势,获得一小块份地的仅是农民中的一小部分,即那些能以车马服徭役的农民,大部分贫农、茅舍农仍没有获得份地;旧的封建法规大部分保持下来, 诸如领地裁判权、领地警察权、宗教保护权等,保证了地主对农民的控制; 农奴远未达到自由的地步,地主所拥有的行政权力,照样可限制雇工离开其领地。在西里西亚,织工离开领地需付赎金。因此,作为德意志主要农业区的易北河以东的普鲁士,封建关系还存在着。1848 年革命曾试图以自下而上
的革命手段完成资本主义的农业变革,但由于德国资产阶级还没有成熟到能够发动一场资产阶级民主运动,而德国无产阶级同样没有成熟到能够发动一场无产阶级社会运动的程度,致使这个尝试未能实现。
不过,普鲁士容克慑于工农的暴烈行动,为了缓和阶段矛盾,保护大土地占有制,他们在镇压革命后却顺应潮流,进行资产阶级变革。普鲁士国民议会主席汉斯·维克多尔·冯·富鲁赫清醒地指出:“1848 年时,我们大家在政治上都是不会说话的门外汉。⋯⋯我们通过痛苦的经验,才学到了这一点,即它取决于国家内部的真正改革。”同时,由于工业革命的开展,城市工业和城市人口的增加,粮价的高涨,马铃薯烧酒在国外市场的畅销,又使容克倍感实行资本主义经营之有利可图。这些因素,终于推进了德意志的农业资本主义改造。
1850 年 3 月 2 日,普鲁士政府率先颁布新的《调整地主和农民关系法》, 简称《调整法》。法令规定无偿取消一些次要的封建义务。同土地占有直接相关的主要的封建义务,如地租和劳役,农民必须向地主赎买。可付赎金(相当于主要封建义务折算成的货币地租额的 18 倍),也可让出份地(相当于赎金金额的土地)。赎买的政策适用于全体农民。同时又强行分割农村公社的公有地,如森林、草地。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政府专设土地银行,负责办理缴纳赎金的业务。经过十几年的缓慢进行,到 60 年代中期,终于从法律上完成了“农民解放”。普鲁士的地主庄园经济向资本主义经济转变的过程大大加速了。1850—1865 年,普鲁士约有 150 万农户办完赎买手续,共赎免了 36.5 万个车马徭役日和 667 万个手工徭役日。到 60 年代中,农奴实现了法律上的解放。普鲁士的农奴制最终被废除了。70 年代初,普鲁士道路在德意志的大部分农村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
农业资本主义改造的结果,使德意志的阶级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为突出的是容克的分化。他们把在“解放农民”过程中,获得的大量土地和赎金经营资本主义商业性的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这些容克从“佩剑的骑士” 一变而为“财富的骑士”,商业市场、国家关税、民族统一等,才是他们休戚相关的头等大事。正是这样的新变化,使普鲁士逐渐成为“一个非资产阶级分子日益资产阶级化的国家”,成为最终完成德意志统一的“中心”“战场”(恩格斯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