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登堡改革

卡尔·奥古斯特·冯·哈登堡(1750—1822)生于汉诺威的埃森罗德的一个贵族家庭,1791 年到普鲁士任职,1804 年起担任外交大臣。他一度活跃于外交舞台,参加一系列的对法谈判,以圆滑世故的手腕同拿破仑周旋,在保持普鲁士的独立地位上起着重要的作用。哈登堡反对农奴制,要求变革现状。但与施泰因不同,哈登堡倾向于开明专制主义的旧统治形式,尽量使改革照顾到容克贵族的利益。1807 年 9 月的《里加备忘录》集中表达了他的这一思想。哈登堡拥护法国革命,但他接受的是法国变革的内容,却拒绝法国变革的方式;他呼吁对国家进行根本的治疗,跟上时代的潮流,却主张进行一次善意的革命,哈登堡写道:“那种由于政府的明智,而不是由于内部或外部的暴力冲击所致的革命,就是我们的目的,我们的基本原则”;他宣扬政治民主,却不打算真正把权力交给人民;他主张在资产阶级生活中,在经济方面,运用自由平等的原则,却认为应以维护并加强普鲁士政府权威为前提,尽管如此,哈登堡仍然不失为普鲁士杰出的改革家,在 1810—1822 年担任首相期间,继续施泰因未竟之业,颁布了一些改革法令。

哈登堡于 1811 年 9 月 14 日颁布《关于调整地主和农民之间关系的敕令》,对解决农民的地产权和劳役义务问题作出决定:(一)农民可以把使用的土地转为己有,不论是世袭农民还是非世袭农民,他们在按规定向庄园主赎买义务后,均可将其田庄转为自身财产。(二)解除劳役及其他常规地租,即附着在这些产业上的一切义务和权利都应解除。(三)给地主以物质补偿,农民在把世袭耕地变为自由地产时,必须向地主缴纳相当常年地租 25 倍的赎金,或让出部分土地,才能免除徭役和租税。世袭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割让份地的 1/3,一代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则必须割让份地的 1/2 给领主,如保留地太小的农民,不能靠割让后的剩余土地维持生活,可保留全部土地而支付租金。

民族解放战争中断了法令的施行,拿破仑失败后,封建地主抵制改革的进行。哈登堡对调整法作了修订,1816 年 5 月 29 日公布一项《皇家宣言》, 对可以赎买封建义务的农民的范围作了限制。只有至少拥有一辆双套马车、并且在常规的村圃地中享有一份土地(即 1763 年普王威廉二世严令禁止地主

驱逐农民以前始终保持着这份土地)的农民,才能按 1811 年的调整令赎买封建义务。

以上两项法令连同 1821 年的《义务解除法》和《公有地分割法》,构成

了哈登堡的农业立法,它的实施交由一个 1817 年成立的总委员会负责处理。

这种“普鲁士式道路”的农业资本主义化,历时数十年,直至 19 世纪 40 年代末才基本完成。

在农业改革的同时,哈登堡尝试着财政、工业和社会等方面的改革。1810 年 10 月 27 日的《财政敕令》、1810 年 10 月 28 日和 11 月 2 日的《工业税敕令》,规定征收普遍营业税,取消免税特权,使税收得到平等的、适当的分配;宣布营业自由,废除中世纪王侯拥有的限制工商业的禁令特许权

和强制特许权,取缔束缚工商业经营的桎梏;声明取消行会,每个成员可自由退出行会,每个行会由其成员议决存散。1812 年 3 月 11 日颁布的《关于犹太公民地位的敕令》,承认犹太人在公民身份和经济活动方面享受平等权利。永久居留在普鲁士境内的犹太人及其家庭,“应视为本国人和普鲁士国家的公民”,他们同享公民权利,同尽公民义务。

哈登堡改革同施泰因改革是一个整体,它同样遭到了贵族地主的抵制和责难,麕集在《柏林晚报》周围的容克集团诅咒哈登堡改革是“把值得尊敬的勃兰登堡普鲁士变成一个新型犹太国家”。但由于国内外形势的变化,1816 年后,哈登堡对调整法作了一系列有利于容克的修订,加上容克不断从农业的资本主义化中尝到甜头,因而不再激烈反对,改革得以继续缓慢地进行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