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纳粹“欧洲新秩序”

1936 年 3 月,希特勒在进军莱茵非军事区后宣称“欧洲应该出现一种新秩序”。随着大战爆发,德国在战场上节节胜利,欧洲大部分地区沦落纳粹德国之手。为了控制占领区人民,掠夺占领区的财产,纳粹政权推行一系列措施,着手建立“欧洲新秩序”。

综观纳粹政权在占领区的行为,所谓“欧洲新秩序”可概括为:改变欧洲原有版图,合并所有德意志人居住区,建立“大德意志国”;以“大德意志国”为中心,建立一个统一的,由纳粹政权控制的欧洲;以德意志人为主宰,将各民族按人种划分等级;设立集中营,镇压共产党,消灭犹太人,在占领区实行恐怖统治;控制占领区经济,掠夺其财产;强制推广德语,摧残各国文化和民族语言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