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宪法

1871 年 4 月 16 日,新选出的国会通过帝国宪法,确定德意志“缔结为一个永久的联邦”。各邦可以保有一些自治权,如教育、宗教、部分司法、征收直接税、水上运输,南德诸邦还可以独立管理邮政、电讯、征收啤酒、烧酒消费税。军事、外交、海关和银行立法、间接税、度量衡、货币、民法

刑法等都在帝国政府的权限之列。德国从政治上完成了真正的统一。

帝国宪法以北德联邦宪法为蓝本,它保证了容克地主——资产阶级的专政。

宪法宣告帝国是君主立宪制的联邦国家,帝国元首是“德意志皇帝”, 由普鲁士国王担任,集中了国家的巨大权力:(1)任免国家官吏权。宪法规定:“由皇帝任命帝国首相”,“皇帝任命帝国官吏⋯⋯可决定其免职”。

(2)“皇帝有权签署和公布帝国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当联邦领域内的公共安宁受到威胁之际,皇帝可以宣布某一地区进入战争状态”。(3)统帅军事。“帝国的全部陆军组成一支统一的军队,在战时、平时均由皇帝统帅”。“帝国舰队系在皇帝最高统帅之下的一支统一的舰队。”海陆军高级军官均由皇帝任命。(4)决定帝国的对外政策。“皇帝在国际法上代表帝国, 以帝国名义宣战媾和”。(5)召集和解散议会的权力。“皇帝有权召集、召开联邦议会和帝国国会,以及使议会延期结束”。

首相是帝国唯一的大臣,主持帝国政府。“由皇帝任命”而不是由议会选举。首相有权在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发起辩论,提出法案。表决失败,不能投不信任票迫使他辞职,因为他只对皇帝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其任期长短完全取决于皇帝的意愿。首相在内阁中拥有绝对的权力,各部都不是独立的机构,“部长”不是该部负责的政治人物,是首相的助手,称为“国务员”。因此,只要取得皇帝的赏识,首相便是帝国全部权力的化身。从 1871 年起到

1890 年,俾斯麦一直就是这个“帝国的监护人”。

立法权属帝国国会和联邦议会,议会的实际权力很小。联邦议会由加入帝国的各邦代表组成,共 58 名议员。各邦的代表数不一,普鲁士占决定性票数。代表由各邦君任命,均由保守的贵族和大资产阶级出任。联邦议会虽为帝国的最高权力机构,有立法权(未经联邦议会同意任何法律都无效)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权,可否决帝国国会通过的议案,然而帝国皇帝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命议会主席、召开和解散联邦议会。帝国议会按照普遍的、直接的、秘密的选举制选出。但 25 岁以下的男子、25 岁以上领取贫民救济金的男子、妇女、军人均无选举权。在普鲁士等几个邦甚至仍采用三级选举制而不是直接普选制。这自然是保证了容克、大资产阶级在帝国议会中的优势。宪法规定,帝国议会是立法机构,行使立法权。然而,它未能组成代议制的政府,不能自行通过任何一项对政府不利的法案,因为一切法律和其他决议都必须取得联邦议会和皇帝的同意方能生效。帝国议会对政府也没有任何行政的监督权,无权要求政府作政务报告。唯一对政府起压力作用的就是批准预算。